征集部门:市财政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5-04-11 15:26
征集结束日期:2025-04-18 15:26
状态: 已经结束
关于征求意见的函
各市属企业:
我委草拟了《亳州市市属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4月17日上午下班前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修改意见,扫描后发至市国资委邮箱bzgzw@126.com。
联系人:陶开梅 联系方式:5110397
2025年4月11日
市属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属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发挥作用,加强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表述。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开展的基金业务,具体包括市属企业管理基金和市属企业参与基金。(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
第三条 市属企业管理基金是指市属企业设立和管理(实际控制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市属企业参与基金是指市属企业作为出资人参与出资,不实际控制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
第四条 市属企业是基金业务的管理主体,也是基金投资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集团统一的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各项运行机制,监督管理集团内各子企业开展基金业务。(参照《无锡市市属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资金募集
第五条 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管理基金的数量、规模,综合考虑企业资产、负债、营业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基金认缴总规模,其中,新设单个基金认缴规模不超过20亿元,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批准。不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市属企业应聚焦主业主责,不得开展管理基金的相关业务。(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市属企业主要是拥有私募基金管理牌照且主业范围涵盖资本运作、基金投资等投资业务的市属企业,我市只有建安集团;其他市属企业属于不以股权投资为主业。本条参照《无锡市市属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审慎出资参与基金总规模,严格控制参与基金份额和比例,出资参与的基金应当符合区域发展战略导向,主要投向市委、市政府确定的“4+6”产业及相关上下游产业链,原则上单个市属企业参与单只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认缴规模的30%。对不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市属企业,合计存续认缴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属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15%。(参照《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
第七条 市属企业出资基金超过5000万元,应当履行集团决策程序,并按要求列入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设立并管理的公司制基金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
第八条 市属企业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设立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收取使用、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
第九条 市属企业基金应根据投资资金需求并结合企业情况合理开展资金募集活动,应严格遵循尊重自行决定资金募集规模的原则,严格遵循资金募集不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募集对象人数限定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私募基金资金募集相关规定,行业内总结出的三项原则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
第十条 市属企业落实市委、市政府专项决策部署而发起设立、出资参与的基金认缴规模、份额和比例,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安徽省《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五条,结合我市实际,为承担国家、省和本市重大战略设立和出资的基金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只需满足国家和行业关于私募基金的管理要求即可。)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作为基金出资人,享有权益应当与其实际出资相匹配,应主张与其他投资人同比例缴付的权利,对长期出资不到位的出资人应当按照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依法合理限制其权利或进行基金减资,不得为基金其他出资人垫付出资。(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进行表述。)
第三章 投资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健全基金治理结构,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不得授权非实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使用本企业字号或主要依托集团资源开展业务。(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进行表述)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基金和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选聘和管理,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投资能力。符合有关任职回避规定,不得选聘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不得选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人员。(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表述。)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管理基金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股东会、合伙人会议、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主体在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市属企业基金应当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全方位尽职调查,基金风控部门应在决策前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未按风险提示意见决策的应当记录原因。(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进行表述。)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科学设定基金投资条件,注重通过投资协议等形式保障出资权益,认真做好投后管理,持续跟踪投资项目经营情况,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表述。)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严格规范基金直投行为,基金直投股权比重不得超过直投企业总股权的30%;以战略并购为目的基金,可自行确定投资比重。(参照《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其目的是为合理控制基金直投风险,需对单一企业的直投占比进行限制和规范。)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作为基金出资人,应当建立派出基金人员履职管理制度,完善派出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等人员的授权权限和工作机制。对于参与基金,根据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有效使用派出席位,积极参与基金管理。(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结合实际进行表述。)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控制度体系,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加强投资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加强基金业务内控体系有效性监督评价,确保每三年全覆盖。(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结合实际进行表述。)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对基金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对基金业务重点投资项目、重要项目决策、重大风险防控和基金经营运作合规情况等进行常态化审计监督。(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进行表述。)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基金项目专项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基金专项档案应当包括各类决策文件、章程协议、运行情况、交易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保存年限不得低于二十年。(参照《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基金业务报告机制,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告上一年度及当年半年度的基金业务专项报告,基金业务专项报告应包括实控基金管理人投资运营、管理费使用、高管变动、考核激励情况,实控基金的投资运营、估值水平、现金回报情况,参与投资基金的运营情况,以及风险事项等。
基金业务发生重大风险、重大损失,损害监管企业声誉,或由声誉事件引发市属企业系统性风险的,市属企业应当及时将风险研判和处置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
第四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二条 基金存续期内,出现下述情况时,市属企业应与其他出资人协商,提前终止、压缩认缴出资、退出基金或更换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投资进度缓慢且无法在短期内明显改善的。
(二)基金投资严重偏离投资目的的。
(三)基金管理人资质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监管企业因其他重大变化导致不再适宜继续持有基金的。(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统筹规划基金整体退出安排,合理平滑基金收益,注重基金投资人财务回报与现金流需求。可以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减少资本或赎回份额等方式提前退出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九条,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
第二十四条 基金终止后,市属企业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进行清算。在现有存续期外,确需追加延期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延期后管理费提取比例不高于原比例的50%。(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进行表述)
第五章 考核、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基金性质、功能、收益、风险等各方面因素,围绕基金收益、基金目标等情况,加强基金业绩考核,注重基金整体业绩和长期回报。(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进行表述。)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权责相匹配的激励机制,建立符合实际的薪酬体系,合理设定绩效薪酬比例,激发基金团队积极性,督导基金实现战略目标。(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
第二十七条 鼓励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市属企业,探索建立超额收益递延、员工跟投、追索扣回等激励约束机制。(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要严格执行基金募、投、管、退等环节的负面清单,防范基金投资风险。(该条款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综合形成市属企业基金管理负面清单。)
第六章 尽职免责
第二十九条 支持市属企业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明确基金业务的容错条件和程序,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氛围。尤其对于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原因未实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探索性失误等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尽职免责。免责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未谋私利,且不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相关制度,且符合基金章程约定投向要求。
(三)项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程序符合相关制度及业务流程。
(四)在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控制度并执行,主动止损减损。(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可参照《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规定,执行不同类型的基金容错率。(根据《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建立母基金投资损失容忍机制。主题母基金、功能母基金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 40%。省级种子投资基金二期、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基金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 50%,雏鹰计划专项基金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80%”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二部分推动风投创投“募投管退”良性循环的第八条“优化政府基金管理机制。对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的风投创投子基金存续期,放宽至不超过15年,可按照子基金实缴金额拨付管理费。合理设定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的风投创投子基金投资风险容忍度,按照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最高分别为80%和40%的投资损失允许率,对子基金整体收益进行绩效评价、审计评估。”相关条款,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等对基金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表述)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基金业务的,按规定对相关企业及分管负责人进行风险提示、通报、约谈并责令整改。对于在基金业务管理中违反规定、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严格完善或修订基金管理制度。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市属企业新增基金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印发前已经投资基金参照本办法逐步进行规范。(参照《中央企业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表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市属企业基金管理负面清单
基金管理环节 | 负面管理行为 | 备注 |
基金设立 | 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基金: (一)资产负债率高于最近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同行业较低值的,或前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为负值的(通过设立基金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等落实企业降杠杆要求的情况除外)。 (二)基金管控能力弱,基金管理队伍能力不足,基金业务发生重大风险尚未解除或较大损失尚未消化的。 (三)截至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基金业务整体累计亏损金额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四)未建立基金管理制度或者基金管理体系不健全。 (五)已设立基金投资进度缓慢,与市场同类基金明显不符的。 (六)市国资委或行业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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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募集 | (一)不得使用贷款等非自有资金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 (二)不得通过基金规避监管、增加隐性债务 (三)不得设立保底保收益、附加担保限制的基金 (四)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基金出资人的份额 (五)不得为所属子企业以外的基金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承担连带责任 原则上不得作为基金的劣后级投资者 (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资基金或为他人代持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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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 | (一)不得投资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不包括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进行股权项目直投的公司、合伙企业) (二)不得开展明股实债以及违规借贷、担保业务 (三)不得投向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四)不得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五)不得投资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 (六)严格控制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等的规模和比例 (七)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原则上不得主动投资于不动产或其他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以及用于主业经营、盘活存量资产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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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营 | (一)严禁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二)禁止基金管理人将管理权委托外包 (三)在探索基金管理团队超额收益分享机制中,不得提前向员工支付未完全退出项目的超额收益 (四)在探索员工跟投机制中,不得对项目进行选择性跟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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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委就《市属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市属企业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4月17日,收到反馈意见1条,经沟通后进行修改。
中共亳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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