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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访问次数: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1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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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6〕133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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