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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

访问次数: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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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保证PPP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适用于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二章  项目识别

第三条  PPP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PPP工作办公室”)负责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PPP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源中遴选潜在PPP项目, 报市PPP工作办公室。

(二)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自荐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PPP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市PPP工作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PPP项目进行评估、排序等筛选工作,确定备选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五条  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PPP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完成项目立项、可研、选址审批并提交项目产出说明后,由市PPP工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从市PPP咨询机构库中选择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库,统一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前述咨询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项目合同文本等,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建设运营管理经验、专业技术能力、融资实力、信用状况优良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报市政府批准。响应文件评审、谈判与合同签署等具体采购事宜按现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PPP项目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法制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确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市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方出资人代表,依法参股项目公司,原则上不控股,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履行好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约定的奖惩条款执行到位。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第二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二十一条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移交完成后,市财政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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