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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与其他几种合同的区别

访问次数: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9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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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书;通过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鉴别,也可以判定某一项目是否真正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下面,通过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等几种合同的分析,以期能有助于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实务操作水平。

一、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依据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政府采购内容范围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签合同就是政府采购合同;对非政府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制定了合同参考文本。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多数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政府购买服务根据项目内容约定支付金额,在合同条款中不会约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内容。

二、其他几种合同

1、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内容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条款。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对比,不仅法律依据不同,条款内容更有着本质区别。

2、劳务派遣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与劳务派遣合同相关的是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也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单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劳务派遣协议。”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协议)对比,签订主体、合同期限、条款内容上均有很大区别,政府购买服务与劳务派遣也不是一回事。有些单位将劳务派遣误认为政府购买服务,明明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际却采取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或者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劳务派遣公司和购买主体应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却错误地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当然,实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行为,依然要按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办理。

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依据国务院文件等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而是依据相关规定对受聘人员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合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可以说,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相距”很远。

4、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就业政策有关规定制订,劳动合同法对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并作例外条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以及合同期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上述两种合同涉及的行为表面上看与政府购买服务一样,都是政府掏钱买服务(如果更多地从国家就业政策上理解把握可能会容易避免此偏见),因而可能会误将这两种合同视为政府购买合同范畴。我们要注意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劳动合同在法律依据、签订主体、条款内容方面,与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是完全不同的。

5、用人单位与自聘人员所签“合同”,没有人员聘用或劳动用工相关规定依据,属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仿制”合同,仅依据单位自己研究意见,现在单位自聘人员往往不签订“合同”或不再(相对于过去的做法)签订“合同”。这种“合同”,与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不同,与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没有关系。如果说以后可能有关系,只能是在行政机关清理自聘人员造成公共服务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一定条件和流程确定承接主体,双方要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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