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编制说明
本套报表编报范围包括:2020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020年已完成脱钩的培训疗养机构、行业商会协会,不列入此次填报范围。
中央驻皖单位、中央垂管单位不纳入本套报表填报范围。
涉密单位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报送汇总表有关数据。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位汇总表汇总至事业单位项下反映。
本套《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包括单户表、汇总表两部分,其中:
(一)单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包括封面、17张主表,分别为:财资01资产负债表、财资02机构人员情况表、财资03固定和无形资产存量情况表、财资04土地情况表、财资05房屋情况表、财资06车辆情况表、财资07在建工程情况表、财资08固定和无形资产配置情况表、财资09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表、财资10资产处置情况表、财资11对外投资情况表、财资12-1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12-2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12-3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情况表、财资13政府储备物资情况表、财资14文物文化资产情况表、财资15保障性住房情况表。
(二)汇总表由单户表汇总生成,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行政区划)逐级汇总编报,包括封面和8张主表,分别为:财资综01资产负债汇总表、财资综02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财资综03-1资产情况汇总表(一)、财资综03-2资产情况汇总表(二)、财资综04资产配置情况汇总表、财资综05资产使用情况汇总表、财资综06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和财资综07资产收益情况汇总表。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汇总上报2020年度国有资产报告数据。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有关工作,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真实、准确的填报和编制本套报表,并按要求编写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填报口径原则上应与年度财务决算保持一致。
(三)本套报表的单户录入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汇总打印报表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单位名称:反映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填报本级报表时,应在单位名称后加注“(本级)”。
2.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负责人、填表人、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单位地址,均按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报,其中资产管理负责人是指承担资产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单位地址应按照省、市(地)、县(区)逐级填写详细地址;手机号码填写填表人11位手机号码。
3.报送日期:填列单位实际报送报表的日期。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依据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18位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应主动与当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并编报临时代码。未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依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
5.财政预算代码:反映单位在财政预算部门的编码,该代码应与部门预算代码一致。
6.单位所在地区:反映单位实际所在地,依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填列。
7.隶属关系(国家标准:隶属关系-部门标识代码):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06-2007)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4个零表示,如安徽省省属单位一律填列“340000”;地市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2个零表示,如安徽省合肥市市属单位一律填列“340100”;县级(含乡镇)所属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6位数表示,如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县级及乡镇级单位一律填列“340123”。
“部门标识代码”按照单位财务或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2009)填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总本级预算单位或者下级财政报送资产数据时建立的汇总报表,一律选择“999”(财政汇总)填列。
8.事业单位改革分类:已经完成事业单位改革的单位,应按照改革后确定的单位分类,在“行政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四种类型中选择填列;暂未明确类别和未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单位,选择“暂未明确类别单位”填列。
9.单位执行会计制度:反映单位截止2020年12月31日执行的会计制度,分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编报汇总报表时不填列本项。
10.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情况:根据日常资产管理业务使用的信息系统选择“财政部统一开发系统”、“其他系统”填列。
11.报表类型:按单位具体填报的报表类型选择填列。其中:“0”表示单户表,由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报表时使用。“1”表示汇总表,由各主管部门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报汇总表时使用。
12.上报因素:根据单位实际报送情况选择填列。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编报汇总报表时不填列本项。
“0”表示连续上报,由连续编报资产报表且报表类型未改变的单位使用。如单位只是组织机构代码发生改变,仍选择连续上报。
“1”表示新增单位,由新设立的单位(包括因机构改革合并、分立等新设立的单位)和同财政部门新建立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使用。
“2”表示上年应报未报,由上一年度应编未编资产报表的单位使用。
“3”表示隶属关系改变,由当年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使用。
13.单位基本性质:依据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性质,根据共产党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政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填列。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编报汇总报表时不填列本项。
14.单位在职人员工资使用科目:根据本单位2020年部门预算批复表中基本支出人员经费(不含社会保障支出和住房改革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的前三位,对照《2020年政府收支功能科目》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选择填列,包括: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2 外交支出、203 国防支出、204 公共安全支出、205 教育支出、206 科学技术支出、20701 文化和旅游、20702 文物、20703 体育、20706 新闻出版电影、20708 广播电视、20799 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0 卫生健康支出、211 节能环保支出、212 城乡社区支出、213 农林水支出、214 交通运输支出、215 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216 商业服务业等支出、217 金融支出、219 援助其他地区支出、220 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221 住房保障支出、222 粮油物资储备支出、224 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229 其他支出。
15.机构行业类型: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列。单位应当根据实际从事经济活动的性质,结合“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功能分类”选择相应的行业分类进行选择填列。
16.预算管理级次:反映单位归属政府级次,包括中央、省、地(市)、县、乡镇五级政府级次。计划单列市(大连、深圳、厦门、宁波、青岛)的预算管理级次按照省级政府填报,区、乡镇按照地(市)、县(区)级政府填报。
17.是否编报部门决算:依据单位编报部门决算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填列。
18.备用码(六位):各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编制代码,下发基层单位填报。
逻辑性审核公式:
Ø 单位名称应不少于三个汉字;
Ø 单位负责人应不少于两个汉字;
Ø 资产管理负责人应不少于两个汉字;
Ø 填表人应不少于两个汉字;
Ø 电话号码不应为空且应为数字;
Ø 电话号码区号首位应为“0”;
Ø 手机号码不应为空且为11位数字;
Ø 单位地址应大于10字符的长度;
Ø 报送日期不应为空;
Ø 单位所在地区不应为空;
Ø 隶属关系不应为空;
Ø 单位执行会计制度不应为空;
Ø 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功能分类不能为空;
Ø 单位基本性质选择“2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22.财政补助事业单位、23.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时,事业单位改革分类不应为空;
Ø 单位基本性质选择“11.共产党机关 12.政府机关 13.人大机关 14.政协机关 15.群众团体 16.民主党派 17.政法机关 31.社会团体及其他”时,事业单位改革分类应为空;
Ø 上报因素不应为空;
Ø 单位基本性质不应为空;
Ø 机构行业类型不应为空;
Ø 预算管理级次不应为空;
Ø 是否编报部门决算不应为空;
Ø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情况不应为空;
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应为18位或9位,且编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IDC规则要求;
Ø 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财政预算代码不应为空;
Ø 当单位基本性质选择“11 共产党机关、12 政府机关、13 人大机关、14 政协机关、15 群众团体、16 民主党派、17 政法机关”,机构行业类型只能选择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和T 国际组织;
Ø 当卫生、教育、科技行业的“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功能分类”与“机构行业类型”差异较大时,请根据“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功能分类”修改“机构行业类型”;
Ø 单位会计制度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时,单位性质只能选择社会团体和其他;
Ø 单位会计制度为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时,单位基本性质不能选择11.共产党机关 12.政府机关 13.人大机关 14.政协机关 15.群众团体 16.民主党派 17.政法机关 2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核实性公式:
Ø 单位会计制度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时,单位性质选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或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时,提示核实性错误;
Ø 当文化旅游行业的“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功能分类”与“机构行业类型”差异较大时,提示核实性错误。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期初、期末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账面情况。表中数据以财务会计报表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填报。
主要指标说明:
1.短期投资:反映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行政单位不得填列。
2.长期股权投资:反映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性质的投资。行政单位不得填列。
3.长期债券投资:反映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债权性质投资。行政单位不得填列。
4.固定资产原值:反映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期初、期末数取自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卡片。
5.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反映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额,期初、期末数取自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卡片。
6.无形资产原值: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期初、期末数取自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无形资产卡片。
7.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反映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累计摊销额,期初、期末数取自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无形资产卡片。
8.待处理财产损溢: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要求,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年终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故本表该科目期初、期末数不得填列。同时因固定、无形资产数据从资产信息系统卡片中提取,如不将财务会计报表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数据还原相应科目,会导致数据重复填列。
9.在建工程:反映在建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
10.公共基础设施原值:反映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始价值。
11.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反映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摊销)额。
12.政府储备物资:反映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成本。
13.文物文化资产:反映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成本。
14.保障性住房原值:反映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原值。
15.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反映单位应计提的累计折旧额。
16.受托代理资产:反映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资产的价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要求,本科目应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期末余额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除固定、无形资产相关科目外,其他科目期初、期末数应依据财务会计报表相关数据手工填列。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Ø 1行1~2栏=(2+16+39)行1~2栏;
Ø 2行1~2栏=(3+4+5+6+7+8+9+10+11+12+13+14+15)行1~2栏;
Ø 16行1~2栏=(17+18+21+22+23+26+27+30+31+32+35+36+38)行1~2栏;
Ø 21行1~2栏=(19-20)行1~2栏;
Ø 26行1~2栏=(24-25)行1~2栏;
Ø 30行1~2栏=(28-29)行1~2栏;
Ø 35行1~2栏=(33-34)行1~2栏;
Ø 40行3~4栏=(41+56+61)行3~4栏;
Ø 41行3~4栏=(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行3~4栏;
Ø 56行3~4栏=(57+58+59+60)行3~4栏;
Ø 75行3~4栏=(76+77+78)行3~4栏;
Ø 75行3~4栏=(1-40)行3~4栏。
表间公式:
Ø 4行2栏=财资11表2行11栏之和(12栏投资性质=短期投资);
Ø 17行2栏=财资11表2行11栏之和(12栏投资性质=“长期股权投资”);
Ø 18行2栏=财资11表2行11栏之和(12栏投资性质=“长期债券投资”);
Ø 19行1、2栏=财资03表2行2、6栏;
Ø 20行1、2栏=财资03表2行3、7栏;
Ø 21行1、2栏=财资03表2行4、8栏;
Ø 23行1、2栏=财资07表1行9、10栏;
Ø 24行1、2栏=财资03表19行2、6栏;
Ø 25行1、2栏=财资03表19行3、7栏;
Ø 26行1、2栏=财资03表19行4、8栏;
Ø 28行1栏=财资12-1表1行3栏+财资12-2表1行3栏+财资12-3表1行3栏+财资12-3表15行3栏;
Ø 28行2栏=财资12-1表1行8栏+财资12-2表1行8栏+财资12-3表1行8栏+财资12-3表15行8栏;
Ø 29行1栏=财资12-1表1行4栏+财资12-2表1行4栏+财资12-3表1行4栏+财资12-3表15行4栏;
Ø 29行2栏=财资12-1表1行9栏+财资12-2表1行9栏+财资12-3表1行9栏+财资12-3表15行9栏;
Ø 30行1栏=财资12-1表1行5栏+财资12-2表1行5栏+财资12-3表1行5栏+财资12-3表15行5栏;
Ø 30行2栏=财资12-1表1行10栏+财资12-2表1行10栏+财资12-3表1行10栏+财资12-3表15行10栏;
Ø 31行1、2栏=财资13表1行2、4栏;
Ø 32行1、2栏=财资14表1行4、8栏;
Ø 33行1、2栏=财资15表1行2、7栏;
Ø 34行1、2栏=财资15表1行3、8栏;
Ø 35行1、2栏=财资15表1行4、9栏;
Ø 封面单位会计制度选择“10.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单位基本性质选择“11.共产党机关”、“12.政府机关”、“13.人大机关”、“14政协机关”、“15.群众团体”、“16.民主党派”、“17.政法机关”时,资产负债表4、17、18行1、2栏为空。
核实性公式:
Ø 1行2栏=0(负债表不应为空),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除(75~78)行3~4栏,其他指标小于零,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1行、2行、16行、17行、18行、21行、23行、26行|2栏-1栏|/1栏>20%(资产负债表中的主要指标年末数与年初数增减变动超过20%进行提示),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40行、75行|4栏-3栏|/3栏>20%(资产负债表中的主要指标年末数与年初数增减变动超过20%进行提示),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资产负债表期初账面数应等于上年资产负债表期末账面数;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末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实有情况。
主要指标说明:
(一)人员情况
1.编制人数: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
2.年末实有人数:填列在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内由单位人事部门管理的年末实有人数。
3.在职人员
(1)共产党机关人员:填列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员。
(2)政府机关人员:填列各级政府机关行政人员,不含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行政人员。
(3)人大机关人员:填列各级人大机关行政人员。
(4)政协机关人员:填列各级政协机关行政人员。
(5)群众团体人员:填列行使行政职能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机关行政人员。
(6)民主党派人员:填列民主党派机关行政人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机关行政人员。
(7)政法机关人员:填列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行政人员。
(8)工勤人员:填列行政单位编制中由政府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人员。
(9)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填列单位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10)财政补助人员: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人员。
(11)经费自理人员: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费自理人员。
4.离退休人员
(1)离休人员:填列符合国家离休政策,已经离休的人员。
(2)退休人员:填列符合国家退休政策,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包括内退人员(不符合国家退休政策,但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已经退休人员)。
5.其他人员:填列由单位人事部门管理的聘用期1年以上的编制外聘用人员,不包括工勤编制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6.遗属人员:填列按规定由单位开支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和牺牲病故人员遗属。
(二)机构情况
1.独立编制机构数: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机构数。
2.独立核算机构数: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机构数。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独立编报预算的单位,应按独立核算机构填报机构数据。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方式的单位,建议每个独立核算机构分别填报本套报表,如无法分别填报的,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列独立编制与独立核算机构数。
3.共产党机关:填列各级共产党机关机构数。
4.政府机关:填列各级政府机关机构数,不含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5.人大机关:填列各级人大机关机构数。
6.政协机关:填列各级政协机关机构数。
7.群众团体:填列行使行政职能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机构数。
8.民主党派:填列民主党派机关机构数,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在此填列。
9.政法机关:填列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机构数。
10.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机构数。
11.财政补助: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机构数。
12.经费自理: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费自理事业编制机构数。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Ø 2行=(3+13)行;
Ø 3行=(4+12)行;
Ø 4行=(5+6+7+8+9+10+11)行;
Ø 13行=(14+15+16)行;
Ø 17行=(18+19)行;
Ø 23行=(24+32+36)行;
Ø 24行=(25+26+27+28+29+30+31)行;
Ø 32行=(33+34+35)行;
Ø 23~36行3栏≥23~36行4栏;
Ø 各行各栏≥0。
核实性公式:
Ø 2行1栏=0时,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2行2栏=0时,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23行3栏=0时,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共产党机关”时,5行1、2栏=0,6~11行1、2栏>0,或25行3栏=0、26~31行3栏>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政府机关”时,6行1、2栏=0,5、7~11行1、2栏>0,或26行3栏=0,25、27~31行3栏>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人大机关”时,7行1、2栏=0,5~6、8~11行1、2栏>0,或27行3栏=0,25~26、28~31行3栏>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政协机关”时,8行1、2栏=0,5~7、9~11行1、2栏>0,或28行3栏=0,25~27、29~31行3栏>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群众团体”时,9行1、2栏=0,5~8、10~11行1、2栏>0,或29行3栏=0,25~28、30~31行3栏>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民主党派”时,10行1、2栏=0,5~9、11行1、2栏>0,或30行3栏=0,25~29、31行3栏>0, 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政法机关”时,11行1、2栏=0,5~10行1、2栏>0,或31行3栏=0,26~30行3栏>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时,14行1、2栏=0,15~16行1、2栏>0,或33行3栏=0,34~35行3栏>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时,15行1、2栏=0,14、16行1、2栏>0,或34行3栏=0,33、35行3栏>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封面单位基本性质=“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时,16行1、2栏=0,14、15行1、2栏>0,或35行3栏=0,33、34行3栏>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年末实有人数大于20时,本期2行2栏与上期机构人员情况表的2行2栏,差异超过2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本期23行3栏不等于上期机构人员情况表的23行3栏,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本期2行1栏不等于上期机构人员情况表的2行1栏,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本表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卡片数据为基础,按照资产分类分项提取生成固定和无形资产本年度账面期初数和账面期末数。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应当登记入账,并纳入本表填报范围。主要指标说明: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本指标反映本单位在固定资产核算的境外土地所有权、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情况,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和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
2.土地:反映境外购置具有土地所有权的资产。
3.房屋。本指标反映本单位房屋情况,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和账面价值,不包含构筑物和房屋附属设施。
4.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相关规定,本表中办公用房用途分类是指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数量原则上按建筑面积填列。
5.办公室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相关规定,填写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
6.业务用房:填列单位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包括行政单位业务用房、公共安全用房、事业单位用房及社会团体用房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类用房,数量原则上按建筑面积填列。
7.其他用房:填列除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以外的所有房屋。数量原则上按建筑面积填列。
8.车辆:填列单位占有使用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轮椅车、非机动车辆等)。
9.文物和陈列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提取资产分类“文物(4010000)和陈列品(4020000)”下面的所有资产。文物和陈列品不计提折旧。本指标反映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文物和陈列品,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在“文物文化资产”中反映。
10.图书、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提取资产分类“图书、档案(5010000)”下面的所有资产。图书、档案不计提折旧。
11.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提取资产分类家具用具(6010000)、被服装具(6020000)、“特种用途动物(6030000)和特种用途植物(6040000)”下面所有资产。动植物不计提折旧。
12.无形资产:填列单位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计提摊销。
13.期初账面数:反映本年度各类固定和无形资产的期初数量和金额。
14.期末账面数:反映本年度各类固定和无形资产的期末数量和金额。根据卡片记录情况,分别按照在用、闲置、出租出借、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等资产状态提取相应数据。
(1)在用:是指本单位占有的,且处于本单位使用状态的资产。
(2)出租出借:是指本单位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并签署相关租借协议的资产。
(3)闲置:是指本年满足使用条件但未投入使用的资产。
(4)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是指除在用、闲置、出租出借等以外的资产,如损毁、盘亏资产,处置流程中的资产,待报废资产,公车改革中取消待处置的车辆等。其中: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Ø 1行2~4、6~8、10、14、18、22栏=(2+19)行2~4、6~8、10、14、18、22栏;
Ø 2行2~4、6~8、10、14、18、22栏=(3+10+13+15+16+17)行2~4、6~8、10、14、18、22栏;
Ø 3行2~4、6~8、10、14、18、22栏≥(4+5)行2~4、6~8、10、14、18、22栏;
Ø 5行{1,5,9,13,17,21}栏=(6+8+9)行{1,5,9,13,17,21}栏;
Ø 6行{1,5}栏≥7行{1,5}栏;
Ø 10行各栏≥(11+12)行各栏;
Ø 13行各栏≥14行各栏;
Ø 17行各栏≥18行各栏;
Ø 19行{2~4,6~8,10,14,18,22}栏≥(20+21+22+23)行{2~4,6~8,10,14,18,22}栏;
Ø {4~6,8~18,20~23}行5栏={4~6,8~18,20~23}行(9+13+17+21)栏;
Ø {1~5,10~23}行6栏={1~5,10~23}行(10+14+18+22)栏;
Ø {10~21,23}行7栏={10~21,23}行(11+15+19+23)栏;
Ø {10~21,23}行8栏={10~21,23}行(12+16+20+24)栏;
Ø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Ø {4~6,8~18,20~23}行{1,5,9,13,17,21}栏≥0;
Ø 7行{1,5}栏≥0;
Ø {1~5,10~23}行{2~4,6~8,10,14,18,22}栏≥0;
Ø {10~18,20,21,23}行{11,12,15,16,19,20,23,24}栏≥0;
表间公式:
Ø 1行2栏=财资01表(19+24)行1栏;
Ø 1行3栏=财资01表(20+25)行1栏;
Ø 1行4栏=财资01表(21+26)行1栏;
Ø 1行6栏=财资01表(19+24)行2栏;
Ø 1行7栏=财资01表(20+25)行2栏;
Ø 1行8栏=财资01表(21+26)行2栏;
Ø 2行2栏=财资01表19行1栏;
Ø 2行3栏=财资01表20行1栏;
Ø 2行4栏=财资01表21行1栏;
Ø 2行6栏=财资01表19行2栏;
Ø 2行7栏=财资01表20行2栏;
Ø 2行8栏=财资01表21行2栏;
Ø 4行5~8栏=财资04表中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分类下土地的浮动行12、17~19栏之和;
Ø 22行5~8栏=财资04表中资产分类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浮动行12、17~19栏之和;
Ø 5行5~8栏=财资05表“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3、34~36栏;
Ø 6行5栏=财资05表“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8栏;
Ø 7行5栏=财资05表“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3栏;
Ø 8行5栏=财资05表“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4栏;
Ø 9行5栏=财资05“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9栏;
Ø 11行5栏=财资06表车辆明细数量之和;
Ø 11行6~8栏=财资06表1行13~15栏;
Ø 19行2栏=财资01表24行1栏;
Ø 19行3栏=财资01表25行1栏;
Ø 19行4栏=财资01表26行1栏;
Ø 19行6栏=财资01表24行2栏;
Ø 19行7栏=财资01表25行2栏;
Ø 19行8栏=财资01表26行2栏;
Ø 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固定资产项下的土地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项下的土地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房屋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房屋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业务用房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业务用房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其他用房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其他用房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通用设备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通用设备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车辆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车辆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单价50万(含)以上(不含车辆)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单价50万(含)以上(不含车辆)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专用设备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专用设备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单价100万(含)以上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单价100万(含)以上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文物和陈列品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文物和陈列品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图书档案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图书档案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其中:家具用具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其中:家具用具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其中:专利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其中:专利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非专利技术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非专利技术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计算机软件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计算机软件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固定资产中土地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中土地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房屋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房屋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通用设备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通用设备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车辆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车辆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单价50万(含)以上(不含车辆)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单价50万(含)以上(不含车辆)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专用设备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专用设备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单价100万(含)以上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单价100万(含)以上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文物和陈列品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文物和陈列品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图书档案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图书档案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其中:家具用具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其中:家具用具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无形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无形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其中:专利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其中:专利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非专利技术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非专利技术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计算机软件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出租出借结束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12月31日的计算机软件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核实性公式:
Ø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4行5栏大于0时,请提供计入固定资产土地的原因;
Ø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固定资产项下土地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固定资产项下土地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土地使用权类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土地使用权类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房屋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应等于财资09表中房屋类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固定资产项下土地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固定资产项下土地资产的出租出借数量(面积)之和;
Ø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土地使用权类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土地使用权类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房屋的出租出借价值应等于财资09表中房屋类资产的出租出借价值之和;
Ø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期初账面数应等于上年财资03表期末账面数;
Ø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固定资产土地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使用状况为闲置或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占固定资产总额超过参考值5%,请提供说明;
Ø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房屋使用状况为闲置或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占固定资产总额超过参考值5%,请提供说明;
Ø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车辆使用状况为闲置或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占固定资产总额超过参考值5%,请提供说明;
Ø (如情况存在,请提供说明):大型设备使用状况为闲置或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占固定资产总额超过参考值5%,请提供说明。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末占有、使用的土地(包含境内外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不含经营租入)情况,其中账面数是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卡片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填报。本表大部分数据原则上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提取,个别指标数据由单位进行手工填列。
主要指标说明:
1.资产分类、资产编号、资产名称、取得方式、取得日期、坐落位置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卡片相应指标字段提取。
2.权属情况:
(1)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能够证明土地权属的材料。该指标在下拉选项中手工选取填列,下拉选项包括:“有土地证”、“有土地权属相关证明文件”、“无”。
(2)发证日期:该指标取自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卡片的“发证日期”数据。
(3)土地证号:该指标取自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卡片的“权属证号”数据。
(4)权属面积:权属面积是指由相关部门已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面积。该指标取自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卡片的“使用权面积”数据。
(5)权属性质:下拉选项包括“国有”、“集体”。
3.期末账面数:
(1)使用状况:根据卡片记录情况,分别按照“在用”、“闲置”、“出租出借”、“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等资产使用状况提取相应数据。
在用:是指本单位占有的,且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
出租出借:是指本单位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并签署相关租借协议的资产。
闲置:是指满足使用条件但未投入使用的资产。
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是指除在用、闲置、出租出借等以外的使用情形,如损毁、盘亏资产,处置流程中的资产,待报废资产等。
(2)原值、累计摊销、净值: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土地资产卡片相应指标字段提取。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审核公式:
Ø 合计行=各浮动行之和;
Ø 浮动行1栏、3栏、4栏、7栏不能为空;
Ø 当7栏为“有土地证”时,8、9、10、11栏必填;
Ø 当7栏为“有土地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时,8、10、11栏必填,9栏为空;
Ø 当7栏为“无”时,20栏不能为空;
Ø 当7栏为“无”时,10栏应等于0;
Ø 浮动行12栏>0;
Ø 12栏=(13+14+15+16)栏;
Ø 浮动行16栏>0,20栏备注不能为空;
Ø 发证日期应≤2020-12-31;
Ø 2行10、12~19栏必须≥0;
表间审核公式:
Ø 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分类项下土地的浮动行12、17~19栏之和=财资03表4行5~8栏;
Ø 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分类项下土地的浮动行13栏之和=财资03表4行9栏;
Ø 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分类项下土地的浮动行14栏之和=财资03表4行13栏;
Ø 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分类项下土地的浮动行15栏之和=财资03表4行17栏;
Ø 资产分类为固定资产分类项下土地的浮动行16栏之和=财资03表4行21栏。
Ø 资产分类为土地使用权的浮动行12、17~19栏之和=财资03表22行5~8栏;
Ø 资产分类为土地使用权的浮动行13栏之和=财资03表22行9栏;
Ø 资产分类为土地使用权的浮动行14栏之和=财资03表22行13栏;
Ø 资产分类为土地使用权的浮动行15栏之和=财资03表22行17栏;
Ø 资产分类为土地使用权的浮动行16栏之和=财资03表22行21栏。
核实性公式:
当土地权属证明选择“有土地证”、“有土地权属相关证明文件”时,权属面积、账面面积两者不一致,即当10栏≠12栏时,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当2栏资产分类选择固定资产中土地时,18栏应等于0。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不含构筑物和房屋附属设施)期末在用、出租出借、闲置、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的面积和账面价值情况。本表中的房屋分为本单位房屋、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和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三类,其中:本单位房屋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自动提取;使用其他单位房屋情况和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情况为手工填列。
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分为三类:使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房屋、使用除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其他。使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证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统一登记,实际分配给单位使用且未在单位账面上反映。使用除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
主要指标说明:
1.资产分类、资产名称、坐落位置:本单位房屋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卡片相应指标字段提取;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和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的由单位手工填列。
2.资产编号、取得方式、取得日期:本单位房屋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卡片相应指标字段提取;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和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的不需填列。资产卡片中取得方式包括:新购、调拨、接受捐赠、自建、置换、盘盈、其他。
3.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批准文件、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权属的材料。该指标包含“有房屋所有权证”、“有房屋权属相关证明文件”、“无”,由单位手工选择填列。
4.权属人:该指标包含“本单位”、“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除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由单位手工选择填列;若选择“除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则需在“备注”栏中填写实际权属人名称。
本表中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是指承担机关事务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办)等。
5.发证日期:仅本单位房屋填列此指标,该指标提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卡片的“发证日期”数据。
6.房屋所有权证号:仅本单位房屋填列此指标,该指标提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卡片的“权属证号”数据。
7.权属面积:仅本单位房屋填列此指标,该指标提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卡片的“建筑面积”数据。
8.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相关规定,包括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面积原则上按建筑面积填列。
9.本单位实际使用办公室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相关规定,填写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本表填列的是本单位实际使用的办公室用房面积。
10.业务用房:填列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包括行政单位业务用房、公共安全用房、事业单位用房及社会团体用房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类用房,面积原则上按建筑面积填列。
11.在用:是指本单位占有的,且处于使用状态的房屋,包括使用本单位房屋、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的房屋。系统内独立核算单位以及历史原因系统外单位占有使用本单位房屋的也应填列在本单位“在用”中。
本单位房屋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卡片相应指标字段提取;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和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的,由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手工填列。
12.期末账面数(原值、累计折旧、净值):本单位房屋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卡片相应指标字段提取;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和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的不需填列。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审核公式:
Ø 使用其他单位房屋的浮动行1栏、3栏不能为空;
Ø 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的浮动行1栏、3栏不能为空;
Ø 本单位房屋的浮动行1、3、4、7栏不能为空;
Ø 当7栏为“无”时,11栏应为0;
Ø “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小计”行及其浮动行13~33栏≥0或为空值;
Ø 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的浮动行13栏应>0;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的浮动行13栏应>0;
Ø 当8栏为“除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时,37栏备注必填权属人名称;
Ø “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行及其浮动行13~33栏≥0或为空值;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及其浮动行11,13~36栏≥0或为空值;
Ø 13栏=(14+15+16+17)栏;
Ø 13栏=(18+24+29)栏;
Ø 14栏=(19+25+30)栏;
Ø 15栏=(20+26+31)栏;
Ø 16栏=(21+27+32)栏;
Ø 17栏=(22+28+33)栏;
Ø 18栏=(19+20+21+22)栏;
Ø 18栏>23栏;
Ø 24栏=(25+26+27+28)栏;
Ø 29栏=(30+31+32+33)栏;
Ø “合计”行13~33栏=“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小计”行13~33栏+“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行13~33栏+“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3~33栏;
Ø “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小计”行13~33栏等于对应浮动行之和;
Ø “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行13~33栏等于对应浮动行之和;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1、13~36栏等于对应浮动行之和;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浮动行权属人默认选择“本单位”,可选择其他选项,若选择其他选项时,37栏备注必填;“使用其他单位房屋小计”浮动行的权属人只能选择“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除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其他”;
Ø “办公用房面积”大于0,则“办公室用房面积”大于0;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及其浮动行36栏=(34-35)栏。
表间审核公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4栏=财资03表5行9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5栏=财资03表5行13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6栏=财资03表5行17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7栏=财资03表5行21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8栏=财资03表6行5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19栏=财资03表6行9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0栏=财资03表6行13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1栏=财资03表6行17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2栏=财资03表6行21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3栏=财资03表7行5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4栏=财资03表8行5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5栏=财资03表8行9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6栏=财资03表8行13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7栏=财资03表8行17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8栏=财资03表8行21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29栏=财资03表9行5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30栏=财资03表9行9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31栏=财资03表9行13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32栏=财资03表9行17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33栏=财资03表9行21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34栏=财资03表5行6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35栏=财资03表5行7栏;
Ø “本单位房屋小计”行36栏=财资03表5行8栏。
核实性公式:
Ø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当合计行13栏=0,单位按实际情况应该有占有、使用的房屋,如没有,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当房屋权属证明选择“有房屋所有权证”、“有房屋权属相关证明文件”时,权属面积、账面面积两者不一致,即11栏≠13栏,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当单位未填写办公用房情况,即“合计行”18栏=0时,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对人均占有本单位实际使用的办公室用房面积过高或过低的异常情况,即:当23栏/财资02表(2行2栏+20行2栏)>30平方米,或23栏/财资02表(2行2栏+20行2栏)<3平方米,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人均占用办公用房面积超过参考值100平方米,即:当18栏/财资02表(2行2栏+20行2栏)>100平方米,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当“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行13栏>0,但财资07表浮动行5栏工程建设情况无“已投入使用”,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末占有使用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轮椅车、非机动车辆等)的明细情况,其中账面数取自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车辆数据。
主要指标说明:
1.公车改革情况:根据单位公车改革情况手工选择填列车改方案未批复、车改方案已批复(取消待处置车辆、保留车辆)。车改方案未批复是指公车改革尚未启动或方案尚未获得批复;车改方案已批复是指公车改革方案已获得批复,并根据批复文件选择填写取消待处置车辆或保留车辆,取消待处置车辆是指车改方案已批复取消但尚未拍卖出去的车辆。
2.排气量:按“1.6(含)升以下”、“1.6-1.8(含)升”、“2.0(含)-2.5升”、“2.5(含)升以上”、“新能源”、“柴油车”选择填列。
3.车辆行驶证:根据卡片机动车辆行驶证取得情况填列“有”或“无”,允许手工修改。
4.持证人:根据卡片机动车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自动提取“本单位”或“非本单位”,允许手工修改;若选择“非本单位”则需在“备注”栏中填写实际持证人名称。
5.登记日期:按照机动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如实填列。
6.车牌号:按照机动车辆行驶证上的车牌号码如实填列。
7.使用状况:选择填列“在用”、“出租出借”、“闲置”或“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单位应按照年末实际使用状况选择填列。针对公车改革情况为取消待处置的车辆,使用状况选择“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
8.车辆用途:选择填列“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主要领导干部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以及“其他用车”。车改方案未批复的,按实际车辆用途对照新的车辆用途分类填写,无对应分类的填写到“其他用车”。
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是指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配备的专用车辆。
主要领导干部用车: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省部级以下)保留车辆。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离退休干部用车:是指给离退休干部配备使用的车辆。
其他用车:是指除上述分类以外的车辆,以及车改方案未批复的车辆,当车辆用途为其他用车时,需在备注中说明车辆实际用途情况。
9.其他指标数据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从车辆卡片对应字段中自动提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手工修改或补充。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Ø 1~9、13~17栏不能为空;
Ø 9栏为“有”时,10、11、12栏必填;
Ø 9栏为“有”时,11栏≤2020-12-31;
Ø 9栏为“无”时,18栏“备注”必填;
Ø 当10栏为“非本单位”时,18栏“备注”必填;
Ø 15栏=(13-14)栏;
Ø 1行13~15栏=浮动行13~15栏之和;
Ø 4栏=“取消待处置车辆”时,16栏=“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
Ø 当17栏选择“其他用车”时,18栏备注必填;
Ø 1、2行(13~15)栏≥0。
表间公式:
Ø 1行13栏=财资03表11行6栏;
Ø 1行14栏=财资03表11行7栏;
Ø 1行15栏=财资03表11行8栏;
Ø 浮动行13栏之和(16栏=在用)=财资03表11行10栏;
Ø 浮动行14栏之和(16栏=在用)=财资03表11行11栏;
Ø 浮动行15栏之和(16栏=在用)=财资03表11行12栏;
Ø 浮动行13栏之和(16栏=出租出借)财资03表11行14栏;
Ø 浮动行14栏之和(16栏=出租出借)=财资03表11行15栏;
Ø 浮动行15栏之和(16栏=出租出借)=财资03表11行16栏;
Ø 浮动行13栏之和(16栏=闲置)=财资03表11行18栏;
Ø 浮动行14栏之和(16栏=闲置)=财资03表11行19栏;
Ø 浮动行15栏之和(16栏=闲置)=财资03表11行20栏;
Ø 浮动行13栏之和(16栏=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财资03表11行22栏;
Ø 浮动行14栏之和(16栏=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财资03表11行23栏;
Ø 浮动行15栏之和(16栏=待处置(待报废、毁损等))=财资03表11行24栏。
核实性公式:
Ø 4栏选择填列车改方案已批复的,则该单位所有车辆均需选择车改方案已批复,否则提示核实说明;
Ø 16栏为“闲置”车辆数量合计/所有车辆数量合计>2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17栏为“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车辆数量合计>5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2行13栏<1000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末在建工程情况,包括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各种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信息系统建设等。本表从上年该表提取,并根据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实际情况逐项手工修改。
主要指标说明:
1.项目名称:填列在建工程项目名称。
2.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已批准的开工报告注明的开工日期,无施工许可证或无相关批复的,填写实际开工日期。
3.工程建设情况:按在建、停建、建成未使用、已投入使用、已转固选择填列。若选填“建成未使用”则需填写“未转固原因”,若选填“已投入使用”,则需同时填写“投入使用日期”和“未转固原因”。
4.计划投资总额:根据在建工程项目总概算数额填列,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金额填列。
5.累计完成投资:根据在建工程项目历年累计已到位的投资金额填列。
6.当年投资额:根据在建工程项目当年已到位的投资金额填列。
7.期初账面数:反映在建工程项目本期期初财务账面数,取自上年在建工程情况表期末账面数。
8.期末账面数:反映在建工程项目期末财务账面数,暂未实行基建并账的单位,参照有关会计制度的并账要求填报。
9.未转固时间:反映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从投入使用时间到2019年末的月数,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未转固时间(月)=年末截至月-投入使用月。
10.未转固原因:按未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未及时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材料、未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未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审批)、未完成工程结算、未完成项目验收、未取得相关证件(主要是指因无法确权问题及办理手续等原因造成的未取得证件,如房产证、土地证等)、账务处理问题、无权属资产的改扩建、其他填列,若选填“其他”,则需同时填写“备注”。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Ø 1、4、5栏不能为空;
Ø 4栏>2020年12月31日,14栏“备注”需填写原因;
Ø 5栏为在建时,10栏不能为空;
Ø 5栏为停建、建成未使用、已投入使用时,6~10栏不能为空;
Ø 5栏选择“已投入使用”时,11栏不能为空;
Ø 5栏选择“建成未使用”、“已投入使用”时,13栏不能为空;
Ø 开工日期+10年≤2020年,且投入使用状况为“在建”、“建成未使用”,13栏“未转固原因”不能为空,并在填报说明中进行详细说明;
Ø 12栏“未转固年限(月)”=年末截至月-投入使用月;
Ø 13栏“未转固原因”选填“其他”时,14栏“备注”不能为空;
Ø 7栏≥8栏;
Ø 5栏选择“已投入使用”时,11栏>4栏;
Ø 1行8栏≥0;
Ø 1行3栏=2行3栏浮动行之和;
Ø 1行6栏=2行6栏浮动行之和;
Ø 1行7栏=2行7栏浮动行之和;
Ø 1行8栏=2行8栏浮动行之和;
Ø 1行9栏=2行9栏浮动行之和;
Ø 1行10栏=2行10栏浮动行之和;
Ø 1、2行(3、6~10)栏≥0。
表间公式:
Ø 1行9栏=财资01表23行1栏;
Ø 1行10栏=财资01表23行2栏。
Ø (有错修改,无错说明):当财资05房屋情况表“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小计”行13栏>0,但财资07表在建工程情况表浮动行5栏工程建设情况无“已投入使用”,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不同配置方式本年增加固定和无形资产的账面数情况,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卡片相关数据提取填报。
主要指标说明:
1.本年账面增加数:该指标按照配置方式分别提取。
配置方式分为新购、调拨、接受捐赠、置换、其他等五种方式。其中:
新购包括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以自建或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以融资租入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等。
调拨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机构合并涉及的资产划转不作为调拨配置资产。
接受捐赠是指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置换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资产交换的行为,此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其他是指价值变动和盘盈等情况。
2.数量、原值、累计折旧/摊销、净值: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卡片相关数据提取。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接受捐赠、无偿调入或置换进来的资产,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Ø 1行2~4、6~8、10~12、14~16、18~20、22~24栏=(2+19)行2~4、6~8、10~12、14~16、18~20、22~24栏;
Ø 2行(2,4,6,8,10,12,14,16,18,20,22,24)栏=(3+10+13+15+16+17)行(2,4,6,8,10,12,14,16,18,20,22,24)栏;
Ø 2行(3,7,11,15,19,23)栏=(3+10+13+17)行(3,7,11,15,19,23)栏;
Ø 3行2、4、6、8、10、12、14、16、18、20、22、24栏≥(4+5)行2、4、6、8、10、12、14、16、18、20、22、24栏;
Ø 3行3、7、11、15、19、23栏≥5行3、7、11、15、19、23栏;
Ø 5行1、5、9、13、17、21栏=(6+8+9)行1、5、9、13、17、21栏;
Ø 13行各栏≥14行各栏;
Ø 17行各栏≥18行各栏;
Ø 19行各栏≥(20+21+22+23)行各栏;
Ø 1~5、10~23行2栏=1~5、10~23行(6+10+14+18+22)栏;
Ø 1~3、5、10~14、17~23行3栏=1~3、5、10~14、17~23行(7+11+15+19+23)栏;
Ø 1~5、10~23行4栏=1~5、10~23行(8+12+16+20+24)栏;
Ø 4~18、20~23行1栏=4~18、20~23行(5+9+13+17+21)栏;
Ø 1~3、5、10~14、17~23行4、8、12、16、20、24栏=1~3、5、10~14、17~23行(2-3、6-7、10-11、14-15、18-19、22-23)栏;
Ø 所有指标大于等于0。
Ø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摊销;
Ø 4、15、16行(4、8、12、16、20、24)栏=4、15、16行(2、6、10、14、18、22)栏。
核实性公式:
Ø 如果财资01表固定资产原值期末账面数大于期初账面数,财资08表2行2栏=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Ø 如果财资01表无形资产原值期末账面数大于期初账面数,财资08表18行2栏=0,提示核实性错误,并需填写说明。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本期账面资产出租出借的相关情况,包括期末尚在出租出借资产和本期内结束出租出借资产。单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出租出借申请并得到批复的,本表从出租出借执行单自动提取;单位未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出租出借申请的,应依据出租出借相关合同、协议等填列。
为避免重复统计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同一资产(房屋、土地等资产以拆分后出租出借部分为准)本期多次出租出借的,应合并作为一条记录填写,其中“承租(借)方”、“出租(借)期限”、“审批情况”按照最新合同信息填写,“本期实收出租(借)收益”按照合并后的当年总收益进行填列。
主要指标说明:
1.资产编号、资产名称:从出租出借执行单自动提取或手工填列。
2.资产分类:根据出租资产类别,分别选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填列,其中固定资产依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标准编码的选项,按固定资产分类代码进行填列;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分类与代码》(GB/T35416-2017)标准编码的选项,按无形资产分类代码进行填列;流动资产按货币资金、其他流动资产选择填列;在建工程按实际情况填列;不属于上述资产范围的出租出借事项按其他资产填列,如户外附属设施等。
3.取得日期:反映固定(无形)资产的取得日期,从卡片自动提取。
4.账面数量/面积:指用于出租出借资产实际取得时的数量/面积。
5.账面原值:指用于出租出借资产实际取得时原值。
6.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出租出借设备和车辆等按实际出租出借的数量填列。出租出借土地和房屋按实际出租出借的面积填列。
7.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如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由软件自动计算得出,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出租出借资产的总数量/面积”×账面原值。如出租出借除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出租出借资产价值=账面原值。
8.承租(借)方:按实际承租(借)方填列。
9.出租(借)期限: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按照出租出借合同起止日期分别填列。
10.本期实收出租(借)收益:反映本年收到的出租出借收益(税后)。
11.是否本年新增出租出借:反映出租出借合同起始日期介于2020年1月1日和2020年12月31日之间的出租出借事项,由系统自动运算填列。
12.审批情况:按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单位内部审批、未审批选择填列。其中,财政部门审批是指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复的事项;主管部门审批是指按规定权限由主管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理,并获得批复的事项;单位审批是指按规定权限由单位审批,并获得批复的事项;未审批是指未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的事项。
13.往期出租出借事项收益情况:反映本期收到的2020年1月1日前结束的出租出借事项收益(税后),仅填写15栏“本期实收出租(借)收益”。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Ø 1行(8~11)栏=3行(8~11)栏=各浮动行(8~11)栏之和;
Ø 1行15栏=(2+3)行15栏;
Ø 3行15栏=各浮动行15栏之和;
Ø 浮动行7栏≤5栏;
Ø 浮动行11栏≤6栏;
Ø 浮动行13栏≤14栏;
Ø 当4行1栏资产分类选择为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其他资产时,18栏不能为空;
Ø 当4行1栏资产分类选择为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其他资产时,2栏、5栏、7栏为空;
Ø 浮动行(1、4、7、11~14、16、17)栏不能为空;
Ø 浮动行4栏≤2020年12月31日;
Ø 浮动行13栏≤2020年12月31日;
Ø 浮动行4栏≤13栏;
Ø 13栏≥2020年1月1日时,浮动行16栏=“是”;
Ø 当17栏为“未审批”时,18栏不能为空;
Ø 当1栏资产分类为房屋时,浮动行8~10栏≥0;
Ø 当1栏资产分类为房屋时,浮动行7栏=浮动行(8+9+10)栏;
Ø 当1栏资产分类不为房屋时,浮动行8~10栏为空。
表间公式:
Ø 1栏为“房屋”项下时,且浮动行14栏≥2020年12月31日,浮动行7栏之和=财资05表本单位房屋浮动行15栏出租出借的合计;
Ø 1栏为“房屋”项下时,且浮动行14栏≥2020年12月31日,浮动行8栏之和=财资05表本单位房屋浮动行20栏出租出借的合计;
Ø 1栏为“房屋”项下时,且浮动行14栏≥2020年12月31日,浮动行9栏之和=财资05表本单位房屋浮动行26栏出租出借的合计;
Ø 1栏为“房屋”项下时,且浮动行14栏≥2020年12月31日,浮动行10栏之和=财资05表本单位房屋浮动行31栏出租出借的合计;
Ø 1栏为“土地”项下时,且浮动行14栏≥2020年12月31日,浮动行7栏之和=财资04表2行14栏出租出借的合计(1栏=土地);
Ø 1栏为“土地使用权”项下时,且浮动行14栏≥2020年12月31日,浮动行7栏之和=财资04表2行14栏出租出借的合计(1栏=土地使用权);
Ø 1栏为“车辆”项下时,且浮动行14栏≥2020年12月31日,浮动行11栏之和=财资06表浮动行16栏使用状况=“出租出借”时13栏原值合计;
Ø 1栏为“车辆”项下时,且浮动行14栏≥2020年12月31日,浮动行7栏之和=财资06表浮动行16栏使用状况=“出租出借”的行数。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当年账面资产处置情况。单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处置申请并得到批复的,本表从处置执行单取数;单位未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处置申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应按处置事项批次补充资产处置申请单、执行单;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按资产处置实际情况手工填列。
主要指标说明:
1.处置事项名称:反映该批次资产处置事项的总体情况。
2.原值:填列该批次处置各类资产的账面原值总额。
3.净值:填列该批次处置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总额。
4.数量:处置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按实际处置的面积填列。处置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无形资产按实际处置的数量填列。
5.处置形式:按照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其他选择填列。
6.审批情况:按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单位内部审批、未审批选择填列。
7.本期实收处置收益:填列本期实际收到的扣除相关税费、手续费等的处置净收益。
8.往期处置事项收益情况:反映报表年度收到往年处置收益,仅填写56栏本期实收处置收益。
9.其他资产:反映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之外的资产处置情况。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Ø 浮动行4栏>0;
Ø 4栏=(5+6+31+48+51+52)栏;
Ø 6栏=(8+14+20+23+26+29)栏;
Ø 7栏=(9+15+21+24+27+30)栏;;
Ø 8栏≥11栏;
Ø 9栏≥12栏;
Ø 13栏≥16栏;
Ø 14栏≥17栏;
Ø 15栏≥18栏;
Ø 31栏=(34+37+40+43+46)栏;
Ø 32栏=(35+38+41+44+47)栏;
Ø 48栏=(49+50)栏;
Ø 1行4~52栏=3行4~52栏=各浮动行4~52栏之和;
Ø 1行53栏=(2+3)行53栏;
Ø 3行53栏=各浮动行53栏之和;
Ø 3栏为未审批时,54栏不能为空;
Ø 浮动行5栏或48栏或51栏或52栏>0时,54栏备注需说明处置资产详细情况;
Ø 当2栏处置形式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时,6~52栏必须为0。
核实性公式:
Ø 当2栏处置形式为“出售出让转让”时,53栏必须>0。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要求单位将对外投资事项逐项逐笔填列。如果行政单位存在对外投资的情况,也需要填列此表。
主要指标说明:
1.被投资单位(项目)名称:反映被投资单位(项目)全称。
2.出资资产账面原值:按实际出资资产类型填列资产原值,不包含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变动数。
3.审批情况:按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单位内部审批、未审批选择填列。
4.投资开始日期:按投资事项的财务入账日期填列。
5.对外投资期末账面数:反映投资单位各项对外投资的期末账面金额,包含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变动数。
6.投资性质:按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选择填列。
7.债券投资:反映单位购买各种债券形成的投资,包括国债、企业债券等债券投资。
8.债券投资_期末投资金额:填列单位期末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和短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9.债券投资_本期投资金额:填列单位本期购买长期债券投资和短期债券投资金额。
10.债券投资_票面金额:填列债券票面所载金额。
11.股权投资:指单位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资于其他企业形成的投资。
12.核算方法:按成本法、权益法填列。
13.股权投资_期末投资金额:填列单位期末持有股权投资的期末价值。
14.股权投资_本期投资金额:填列单位本期投资金额以及通过接受捐赠和调入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
15.期末持股比例:填列单位期末对被投资单位的实际持股比例。
16.是否实际控制:根据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际控制权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有关规定确定),选填是、否。
17.组织形式:按照被投资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按照“组织形式标识码表”选择填列,详见下表。
代码 |
名称 |
1 |
非金融类企业 |
11 |
非公司制企业 |
111 |
国有企业 |
1110 |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 |
112 |
集体企业 |
1121 |
集体企业(国有控股) |
1122 |
集体企业(国有参股) |
1123 |
集体企业(国有独资) |
113 |
联营企业 |
1131 |
联营企业(国有控股) |
1132 |
联营企业(国有参股) |
114 |
股份合作企业 |
1141 |
股份合作企业(国有控股) |
1142 |
股份合作企业(国有参股) |
12 |
公司制企业 |
121 |
有限责任公司 |
1211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1212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参股) |
1213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122 |
股份有限公司 |
1221 |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 |
1222 |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参股) |
123 |
中外合资企业 |
1231 |
中外合资企业(国有控股) |
1232 |
中外合资企业(国有参股) |
124 |
中外合作企业 |
1241 |
中外合作企业(国有控股) |
1242 |
中外合作企业(国有参股) |
2 |
金融类企业 |
21 |
银行 |
211 |
政策性银行 |
2110 |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 |
212 |
商业性银行 |
2121 |
商业性银行(国有控股) |
2122 |
商业性银行(国有参股) |
2123 |
商业性银行(国有独资) |
22 |
非银行金融机构 |
221 |
保险公司 |
2211 |
保险公司(国有控股) |
2212 |
保险公司(国有参股) |
2213 |
保险公司(国有独资) |
222 |
证券公司 |
2221 |
证券公司(国有控股) |
2222 |
证券公司(国有参股) |
2223 |
证券公司(国有独资) |
223 |
信托投资公司 |
2231 |
信托投资公司(国有控股) |
2232 |
信托投资公司(国有参股) |
2233 |
信托投资公司(国有独资) |
224 |
融资租赁公司 |
2241 |
融资租赁公司(国有控股) |
2242 |
融资租赁公司(国有参股) |
2243 |
融资租赁公司(国有独资) |
225 |
资产管理公司 |
2251 |
资产管理公司(国有控股) |
2252 |
资产管理公司(国有独资) |
226 |
其他 |
2261 |
其他(国有控股) |
2262 |
其他(国有参股) |
2263 |
其他(国有独资) |
3 |
其他类型企业、机构和单位等 |
3100 |
政府或政府部门 |
3200 |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
3300 |
未上市社会法人企业 |
3400 |
已上市社会法人企业 |
3500 |
外商企业 |
3600 |
境外企业 |
3700 |
普通合伙企业 |
3800 |
有限合伙企业 |
3900 |
自然人 |
4 |
其他 |
18.是否上市:按照被投资单位是否为上市公司选填(“新三板”公开挂牌公司暂按非上市公司)。
19.经营状况:反映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按照正常经营、停业歇业、待注销、已注销待清理、其他选择填列。
20.本期实收投资收益:指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全部投资收益,不含企业上缴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Ø 1行2~8、11、13~15、17、18、24栏=各浮动行2~8、11、13~15、17、18、24栏之和;
Ø 浮动行2栏>0;
Ø 2栏=(3+4+5+8)栏;
Ø 5栏≥(6+7)栏;
Ø 10栏≥“2020年1月1日”时,14栏+18栏>0;
Ø 12栏=“长期债券投资”或“短期投资”时,13栏、15栏不能为空,16~23栏必须为空;
Ø 12栏=“长期股权投资”时,16~17栏、19~23栏不能为空,13~15栏必须为空;
Ø 8栏大于零时,25栏不能为空;
Ø 9栏为未审批时,25栏不能为空。
表间公式:
Ø 当封面单位基本性质≠“11.共产党机关”、“12.政府机关”、“13.人大机关”、“14政协机关”、“15.群众团体”、“16.民主党派”、“17.政法机关”时,1行11栏=财资01表(4行2栏+17行2栏+18行2栏);
Ø 当封面单位会计制度选择“10.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单位基本性质选择“11.共产党机关”、“12.政府机关”、“13.人大机关”、“14政协机关”、“15.群众团体”、“16.民主党派”、“17.政法机关”时,25栏备注必填,说明该单位对外投资的情况;
Ø 1行11栏=财资01表(4+17+18)行2栏。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已入账的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等期初、期末账面数,包括公路、铁路、机场、航道、港口。由涉及到交通基础设施的相关部门依据财务账手工填报。“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指标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5号——公共基础设施》相关规定,填写填报单位应当予以确认的资产数量。
等级公路、等外公路由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填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公路。公路分为等级公路和等外公路。公路基础设施资产由构筑物设施、公路沿线设施组成。
公路构筑物设施:即构成公路主体的各部分,包括路基与路面、桥梁、隧道、涵洞、跨道路建筑物等。
公路沿线设施:包括安全设施、收费设施、监控设施、环保设施等。安全设施是指发挥交通安全指示作用的相关公路设施,包括护栏、交通指示线、交通指示牌等;收费设施是指为保证收费有序实现而设置的中心设备、收费站设备、车道设备等;监控设施是指监控交通运行情况的系统、线路和检测器具等;环保设施包括道路绿化、噪声屏障、隔声窗等。
(1)等级公路。等级公路是指联接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工矿基地之间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道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高速公路:专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高速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15000辆小客车以上。
一级公路: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一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15000辆小客车以上。
二级公路: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二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为5000-15000辆小客车。
三级公路: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公路。三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为2000-6000辆小客车。
四级公路: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双车道四级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2000辆小客车以下;单车道四级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400辆小客车以下。
(2)等外公路。等外公路是指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例如国家物资储备系统专用公路根据立项批复的公路等级填列,没有批复公路等级的在“等外公路”栏填列。
2.铁路。
国家级铁路:由中央政府投资修建,担负公共旅客、货物运输任务的铁路。
高铁:高铁即高速铁路,指新建设计开行250公里/小时(含预留)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200公里/小时的客运专线铁路。
其他国家级铁路:除高速铁路以外的其他国家级铁路。
地方性铁路:由地方政府投资修建或者与其他铁路联合投资修建,担负地方公共旅客、货物短途运输任务的铁路。
3.铁路车站。指办理列车通过、到发、列车技术作业及客货运业务的分界点。
4.运输机场。运输机场是专门承担航空客运与航空货运两种飞行任务的机场。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民航局《民用机场飞行区指标规范》(MH5100-2013),我国现有机场中有4F、4E、4D、4C、3C和1B六类。
5.通用航空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是专门承担除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以外的其他飞行任务的机场,比如公务出差、空中旅游、空中表演、空中航拍、空中测绘、农林喷洒等特殊飞行任务。
6.等级航道。反映等级航道的里程和账面价值。等级航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50吨级以上船舶通航的通道。包括一级航道、二级航道、三级航道、四级航道、五级航道、六级航道、七级航道。
7.等外航道。反映等外航道的里程和价值。等外航道是指通常年通航50吨级以下船舶的航道。
8.航道通航建筑物、整治建筑物及设施。反映航道通航建筑物、整治建筑物及设施的数量和价值。航道通航建筑物、整治建筑物及设施是指为保障航道正常运行建设的建筑物、助航设施及附属设施。
9.沿海港口。
沿海港口:沿海港口指沿海岸线(包括岛屿海岸线)分布的港口及位于江、河入海处受潮汐影响的港口。
码头泊位:反映码头泊位的个数和价值。码头是指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或上下旅客的水工建筑物。泊位是指供一艘设计船舶安全停靠并进行作业所需的水域和空间。
仓库堆场:反映仓库堆场的面积和价值。仓库堆场是指供通过港口的货物暂时存放保管的建筑物和露天场地。
其他港务设施:反映其他港务设施的价值。其他港务设施是指除码头泊位、仓库堆场以外的其他港务设施,包括防波堤、锚地、进出港航道、铁路专用线、运输管道、滚装连接桥、港口道路、进出港道路等。
10.内河港口。
内河港口:内河港口指沿江、河、湖泊、水库分布的港口。
码头泊位:反映码头泊位的个数和价值。码头是指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或上下旅客的水工建筑物。泊位是指供一艘设计船舶安全停靠并进行作业所需的水域和空间。
仓库堆场:反映仓库堆场的面积和价值。仓库堆场是指供通过港口的货物暂时存放保管的建筑物和露天场地。
其他港务设施:反映其他港务设施的价值。其他港务设施是指除码头泊位、仓库堆场以外的其他港务设施,包括防波堤、锚地、进出港航道、铁路专用线、运输管道、滚装连接桥、港口道路等。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Ø 1行3~5、8~10栏=(2+10+16+19+30)行3、4、5、8、9、10栏;
Ø 2行1~10栏=(3+9)行1~10栏;
Ø 3行1~10栏=(4+5+6+7+8)行1~10栏;
Ø 10行3~5、8~10栏=(11+14+15)行3~5、8~10栏;
Ø 11行1~10栏=(12+13行)1~10栏;
Ø 16行1~10栏=(17+18)行1~10栏;
Ø 19行3~5、8~10栏=(20+28+29)行3~5、8~10栏;
Ø 20行1~10栏=(21+22+23+24+25+26+27)行1~10栏;
Ø 30行3~5、8~10栏=(31+35)行3~5、8~10栏;
Ø 31行3~5、8~10栏=(32+33+34)行3~5、8~10栏;
Ø 35行3~5、8~10栏=(36+37+38)行3~5、8~10栏;
Ø (2~9,11~18,20~29,32,33,36,37)行1栏>=(2~9,11~18,20~29,32,33,36,37)行2栏;
Ø (2~9,11~18,20~29,32,33,36,37)行6栏>=(2~9,11~18,20~29,32,33,36,37)行7栏;
Ø 5栏=(3-4)栏;
Ø 10栏=(8-9)栏;
Ø 各指标大于等于0。
核实性公式:
Ø (2~9、11~18、20~29、32、33、36、37)行2、7栏>0,则(2~9、11~18、20~29、32、33、36、37)行3、8栏>0;
Ø (2~9、11~18、20~29、32、33、36、37)行3、8栏>0,则(2~9、11~18、20~29、32、33、36、37)行2、7栏>0。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防洪(潮)、治涝、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需求而控制的,已建成的水利工程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由涉及到水利基础设施的相关部门依据财务账及水利工程的功能分类手工填报。“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指标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5号——公共基础设施》相关规定,填写填报单位应当予以确认的资产数量。
以下不属于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范畴:
(1)独立于水利工程、不构成工程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
(2)已经废弃或不再发挥服务功能的水利工程。
主要指标说明:
1.防洪(潮)工程:指为控制或抗御洪水以减免洪灾损失而修建的各种工程。主要包括防洪堤、防潮堤、分洪工程、河道控制工程等,不包括防洪水库。
2.治涝工程:指为了排除涝区内多余降水,防治涝灾发生而修建的各种工程,包括排水河道、排涝泵站、排水闸等。
3.灌溉工程:指从水源取水并输送、分配到田间的整体灌溉设施。包括渠首工程、输配水工程和田间工程三部分。由渠首枢纽、渠道、泵站、水闸、其他渠系建筑物(渡槽、倒虹吸、陡坡、跌水等)、调蓄水库、塘坝等组成。本表灌溉工程第二级分类中的调蓄水库为在灌区中发挥水量调蓄作用的水库工程,总库容应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对于小于10万立方米的列为塘坝。田间工程多为集体或个人所有,不纳入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灌溉工程中统计。
4.引调水工程:指为满足供水、灌溉、生态需水要求,兴建的跨水系、跨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工程。引调水工程第二级分类中的调蓄水库为在引调水工程中发挥水量调蓄作用的水库工程,总库容应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
5.农村供水工程:指向农村的乡镇、村庄等居民点和分散农户供给生活和生产等用水,以满足村镇居民、企事业单位日常用水需要为主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6.水力发电工程:指为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将水能转换为电能而修建的工程建筑物和机械、电气设备以及金属结构的综合体,主要为水电站。
7.水土保持工程:指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工程措施。本表水土保持工程,主要为沟壑治理工程,包括沟头防护、淤地坝、谷坊坝等。
8.水库工程:指在河道、山谷或低洼地带修建挡水坝或堤堰形成的具有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功能的水利工程,总库容应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不包括灌溉工程、引调水工程中的调蓄水库。
9.水文基础设施:指为满足水文生产所必须建设的设施。包括各种水文要素观测基础设施、测验断面设施等。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Ø 1行(3~5,8~10)栏=(2+8+14+22+30+35+38+39+42)行(3~5,8~10)栏;
Ø 2行(3~5,8~10)栏=3~7行(3~5,8~10)栏之和;
Ø 8行(3~5,8~10)栏=9~13行(3~5,8~10)栏之和;
Ø 14行(3~5,8~10)栏=15~21行(3~5,8~10)栏之和;
Ø 22行(3~5,8~10)栏=23~29行(3~5,8~10)栏之和;
Ø 30行(3~5,8~10)栏=31~34行(3~5,8~10)栏之和;
Ø 35行(1~10)栏=36~37行(1~10)栏之和;
Ø 39行(1~10)栏=40~41行(1~10)栏之和;
Ø 42行(1~10)栏=43~46行(1~10)栏之和;
Ø (3~7,9~13,15~21,23~29,31~46)行1栏≥(3~7,9~13,15~21,23~29,31~46)行2栏;
Ø (3~7,9~13,15~21,23~29,31~46)行6栏≥(3~7,9~13,15~21,23~29,31~46)行7栏;
Ø 5栏=(3-4)栏;
Ø 10栏=(8-9)栏;
Ø 各指标大于等于0。
核实性公式:
Ø (3~7、9~13、15~21、23~29、31~46)行2、7栏>0,则(3~7、9~13、15~21、23~29、31~46)行3、8栏>0;
Ø (3~7、9~13、15~21、23~29、31~46)行3、8栏>0,则(3~7、9~13、15~21、23~29、31~46)行2、7栏>0。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期初、期末资产数量和已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登记入账的资产数量、账面价值。由涉及到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关部门依据财务账、资产台账等手工填报。“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数量”指标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5号——公共基础设施》相关规定,填写填报单位应当予以确认的资产数量。
(一)市政基础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地下综合管廊、园林绿化、供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集中供热设施、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等。本报表填报主体一般为: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体育等相关部门。
主要指标说明:
1.城市轨道交通:指采用轨道结构进行承重和导向的车辆运输系统,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方式。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2.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3.城市桥梁:为跨越天然或人工障碍物而修建的构筑物。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以及人行地下通道等。
4.城市照明:指在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声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包括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
5.地下综合管廊: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缆线管廊。
6.园林绿化:园林绿化主要统计地方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维护管理的城市绿地,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类型。
7.供水设施:取水、输水、水质净化和配水等设施和附属设施的统称,不包含水库等水源类工程设施。
8.城市燃气设施:包含厂站和管道。其中,厂站是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备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的总称。管道指市政燃气管网。
9.集中供热设施:指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供热管网向城市或其中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集中供热设施主要包括热源、输配管网(一级网、二级网)和热力站等。
10.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指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污水、雨水的工程中的管道、构筑物和设备等的统称。
1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和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其他形式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公共厕所指由市容环卫部门设置的供公共使用的厕所。
1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13.其他市政基础设施:指除上述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市政设施。
(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指公共基础设施中除交通、水利、市政以外的其他基础设施。涉及到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关部门填报。各级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已划归地方管理,在此填列。填报人防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在填报说明中说明相关资产名称、数量等具体情况。
主要指标说明。
1.期初数:反映本年度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期初数量,其中:账面数是指账面记账的期末数量和金额(原值、累计折旧/摊销、净值)。
2.期末数:反映本年度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期末数量,其中:账面数是指账面记账的期末数量和金额(原值、累计折旧/摊销、净值)。
3.人防工程:反映本单位本期已入账的人防工程数量及价值。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Ø 1行(3~5,8~10)栏=2~13行(3~5,8~10)栏之和;
Ø (2~7、10、13)行1栏>=(2~7、10、13)行2栏;
Ø (2~7、10、13)行6栏>=(2~7、10、13)行7栏;
Ø 5栏=(3-4)栏;
Ø 10栏=(8-9)栏;
Ø 14行(3~5,8~10)栏>=15行(3~5,8~10)栏;
Ø 各指标大于等于0。
表间公式:
Ø 财资12-1表1行3栏+财资12-2表1行3栏+财资12-3表1行3栏+财资12-3表15行3栏=财资01表28行1栏;
Ø 财资12-1表1行4栏+财资12-2表1行4栏+财资12-3表1行4栏+财资12-3表15行4栏=财资01表29行1栏;
Ø 财资12-1表1行5栏+财资12-2表1行5栏+财资12-3表1行5栏+财资12-3表15行5栏=财资01表30行1栏;
Ø 财资12-1表1行8栏+财资12-2表1行8栏+财资12-3表1行8栏+财资12-3表15行8栏=财资01表28行2栏;
Ø 财资12-1表1行9栏+财资12-2表1行9栏+财资12-3表1行9栏+财资12-3表15行9栏=财资01表29行2栏;
Ø 财资12-1表1行10栏+财资12-2表1行10栏+财资12-3表1行10栏+财资12-3表15行10栏=财资01表30行2栏。
核实性公式:
Ø (2~7、10、13)行2、7栏>0,则(2~7、10、13)行3、8栏>0;
Ø (2~7、10、13)行3、8栏>0,则(2~7、10、13)行2、7栏>0。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期初、期末账面政府储备物资情况,原则上本表数据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财务账填报。
政府储备物资。是指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资产,按照国家政府储备资产相关政策填写,主要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不包括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和商业储备资产(即政府部门对该项储备资产无所有权,仅对其进行贴息等)。
政府储备物资计价方式。政府储备物资的登记入账核算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的规定执行。政府储备物资报表原则上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计价。对于应当确认为政府储备物资,但已确认为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应当将该资产按其账面价值在政府储备物资报表进行反映。没有账面价值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一是可以取得相关原始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原始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二是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三是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主要指标说明。
1.重要农产品。
(1)粮食:是指为保证非农业人口的粮食消费需求,调节省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由中央和地方收储的稻米、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由地方各级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的部门(单位)填报。
(2)棉花:是指国家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控稳定国内棉花市场而建立的储备棉花。由负责棉花储备管理的部门(单位)填报。
(3)食糖:是指国家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控稳定国内食糖市场而建立的储备食糖。由负责食糖储备管理的部门(单位)填报。
(4)肉类:主要是指国家和各级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调控而建立的猪肉储备,包括基地商品猪、活体储备和冻猪肉。由负责储备猪肉管理的部门(单位)填报。
(5)天然橡胶:是指从含胶植物橡胶树、橡胶藤、橡胶草等提取出来的弹性高分子原材料,包括浓缩天然胶乳和天然生胶两类。该数量指标填报折干胶,折干胶为折合成干胶。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地方各级负责天然橡胶储备的部门(单位)填报。
2.重要能源物资。
3.关键矿产品和原材料储备
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填报,其他部门(单位)不填报。
4.应急物资。
(1)救灾物资:是指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各级负责应急物资管理的部门填报。
(2)防汛抗旱物资:是指各部门(单位)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各级负责应急物资管理的部门填报。
(3)医药: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储备的医药,包括用于灾情、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负责医药储备管理的部门(单位)填报。
5.其他:是指除上述物资以外的专项储备物资。
逻辑性审核公式:
Ø 1行2、4栏=(2+8+9+10+14)行2、4栏;
Ø 10行2、4栏>=(11+12+13)行2、4栏;
Ø 各指标大于等于0。
表间公式:
Ø 1行2栏=财资01表31行1栏;
Ø 1行4栏=财资01表31行2栏。
核实性公式:
Ø (2~7、9)行1、3栏>0,则(2~7、9)行2、4栏>0;
Ø (2~7、9)行2、4栏>0,则(2~7、9)行1、3栏>0。
本表反映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情况。单位根据文物文化资产情况手工填列。
文物文化资产的登记入账核算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文物文化资产”的规定执行。数量中,“账面数”中填列已入账数量,“备查簿”中填列成本无法可靠取得,在备查簿中登记数量。同时,“价值”按照财务账价值填列。
主要指标说明:
1.不可移动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2.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未定级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3.其他文物文化资产。是指除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以外的其他文物文化资产。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Ø 1栏=(2+3)栏;
Ø 5栏=(6+7)栏;
Ø 1行=(2+7+13)行;
Ø 2行=(3+4+5+6)行;
Ø 7行=(8+9+10+11+12)行;
Ø 各指标大于等于0。
表间公式:
Ø 1行4栏=财资01表32行1栏;
Ø 1行8栏=财资01表32行2栏。
核实性公式:
Ø 2栏、6栏>0,则4栏、8栏>0;
Ø 4栏、8栏>0,则2栏、6栏>0。
公租房的登记入账核算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公租房”的规定执行。有账面价值的资产,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计价。没有价值的可以按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公允价值等方法进行计价。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单位根据保障性住房资产情况手工填列。
主要指标说明:
1.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房屋。公租房可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租房。
2.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政府持有的(含共有产权)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满5年可转让,但应按照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具有优先回购权。
本次填报不涉及“限价商品房”、“棚改安置住房”。
逻辑性审核公式:
表内公式:
Ø 1行1~9栏=(2+3)行1~9栏;
Ø 4栏=(2-3)栏;
Ø 9栏=(7-8)栏;
Ø 各指标大于等于0。
表间公式:
Ø 1行2栏=财资01表33行1栏;
Ø 1行3栏=财资01表34行1栏;
Ø 1行4栏=财资01表35行1栏;
Ø 1行7栏=财资01表33行2栏;
Ø 1行8栏=财资01表34行2栏;
Ø 1行9栏=财资01表35行2栏。
核实性公式:
Ø 1栏、5栏>0,则2栏、7栏>0;
Ø 2栏、7栏>0,则1栏、5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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