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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浩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访问次数: 来源:亳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9-10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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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合肥浩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01933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先锋    

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1号百盛苑4B203

经查,你公司在2021723日参与的亳州职业技术学院万兆网络改造项目(BZCG2021155号)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承诺谋取中标资格行为。

主要证据:

1、亳州职业技术学院万兆网络改造项目(BZCG2021155号)项目投标文件;

2、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取消合肥浩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的函;

3、合肥浩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的说明函,函中表示本项目涉及的华为设备,由于芯片供货时间不能确定,所以不能保证在120天完成供货,无法与学校签订合同。

4、亳州市财政局约谈笔录。当事人确定涉及的华为设备不能按时供货,不能与学校签订合同。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处以本次采购金额(294.5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肆仟柒百贰拾伍元(14725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银行、账号)为:收款单位: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城建支行,账号:1311066609026403615,用途:亳州职业技术学院万兆网络改造项目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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