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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全面推进《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访问次数: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3-2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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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后,市财政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多措并举全面推进《意见》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贯彻落实《意见》工作领导小组,率先在财政部门开展《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将《意见》全文列入局党委会、局党委中心组学习会、局机关全体人员会的学习内容,要求财政部门全体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意见》精神,并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意见》精神。
      二是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全省财会监督工作视频会结束后,市财政局立即起草学习宣传贯彻《意见》精神汇报材料,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向市、县两级党委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确保当地党委政府及时掌握《意见》精神,为财政部门宣传贯彻《意见》精神提供保障。
      三是强化贯彻落实举措。研究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市直各部门成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将《意见》全文列入本部门党委(党组)学习重要内容;组织本部门全体人员开展对《意见》的学习,确保全体人员准确领会把握《意见》精神;将《意见》全文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为《意见》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求各县区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意见》工作,确保《意见》精神在本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四是建立贯彻落实相关制度。建立财会监督月检查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各支出科(股)室每月检查2家以上的归口单位,国资管理部门每月检查2家以上的市属国有企业,其他科(股)室、单位配合各支出科(股)室和国资管理部门开展财会监督检查,同时,明确送达检查通知书、召开检查进点见面会、张贴检查公示、编制工作底稿、征求反馈意见、提交检查报告、综合审理、上报材料等八项工作流程,为切实推进财会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夯实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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