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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出台34条具体举措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访问次数: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7-05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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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聚焦公平竞争、信息公开、采购效率、权益保障、采购政策、信用体系、采购监管等七个方面,细化了34条具体措施,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专业化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一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效率。推广应用电子交易系统,完善远程异地评标,打破评标地点空间阻碍,实现专家资源共享,降低时间成本,增加专家评标区域的随机性,避免“熟人评标”等情况发生。建立定期提醒督促机制,及时清理应退未退履约保证金,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功能,完善“政采贷”线上工作机制,搭建“政银企”对接的信息化平台,为中标供应商提供低利率、无抵押、无担保的融资服务。


  二是建立政府采购纠纷调解机制。为切实减轻供应商维权成本,提高政府采购纠纷处理效率,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加强沟通协调,通过主动约谈、当面质证等方式,协调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矛盾,采取非强制纠纷化解方式,防范化解社会矛盾。2022年全省累计办理投诉案件392件,有效化解了政府采购中的矛盾问题。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首违不罚”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是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徽采云”平台电子卖场信用管理,供应商零门槛入驻,零费用上架商品,按承诺诚信经营,卖场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商品巡检。截至目前,“徽采云”电子卖场共有1.95万家供应商完成入驻,累计上架商品154.9万件,交易总金额31.43亿元。搭建电子卖场违规行为曝光台,做好诚信分扣减及预警,及时清退不守承诺、违反卖场管理规则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采购人违约责任条款,并规定相应罚则,切实保护中标(成交)供应商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政府采购投标报价审查。评审委员会应当加强报价合理性审查,既要审查总价,又要审查单价,特别是针对“异常低价”“明显高价”等情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防止出现投标报价严重偏离市场价的情况,防止发生“天价采购”、“豪华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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