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
一、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支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和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时另行规定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二、水利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市县财政投入、预算执行情况等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三、水利发展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各市开展绩效评价,市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实施细则》还对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职责分工、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管理,以及资金支付、资金监督等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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