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动办,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3] 11号)、《亳州市“办理建筑许可”指标2023年对标提升举措》( 亳建审改办[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工业厂房类项目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 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的工业厂房类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动产登记费。
二、对工业厂房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需承担工程测绘费、勘察费、施工图审查费,发生费用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
三、各县区、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配套的便利化落实细则。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2024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7024788号-2
主办单位:亳州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8-5119290
网站标识码:3416000010 网站导航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皖公网安备 34160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