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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财政局关于潍坊市北方制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10-30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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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财处〔2023〕4号

投诉人:潍坊市北方制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卡特彼勒工业园内    

社会信用代码:9**************92A

法定代表人:李景伟

委托代理人:高君

联系方式:150****0702

被投诉人:合肥亦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4号时代智谷创业

园230室  

联系人:谷臣冰

联系方式:180****1912

2023年10月7日,本机关收到潍坊市北方制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就亳州市药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中药制药实训基地建设—购置中药制药实训基地专业设备项目(项目编号: BZSJ2023CG107)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称: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合肥亦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供的垫仓板(塑料)、办公座椅、货架、水池、更衣柜、洗手消毒器、烘干器等设备的供应商无锡市金逸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不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该公司涉嫌虚假应标,请求确定被投诉人中标结果无效。

被投诉人答复称:我公司提供的垫仓板(塑料)、办公座椅、货架、水池、更衣柜、洗手消毒器、烘干器等设备的供货商为安徽金逸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无锡市金逸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本机关查明:该项目采购人为亳州中药科技学校,由亳州市药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采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于2023年7月18日开标。经评审,哈尔滨中升科技有限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于2023年7月24日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2023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认为哈尔滨中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实。本机关于8月23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投诉成立,哈尔滨中升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无效。2023年9月8日,采购代理机构亳州市药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结果更正公告,中标供应商更正为合肥亦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11日,投诉人再次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查证,合肥亦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垫仓板(塑料)、办公座椅、货架、水池、更衣柜、洗手消毒器、烘干器等设备的供货商为安徽金逸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无锡市金逸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项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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