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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12-07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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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财处〔2023〕5号


投诉人: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6号赫时大厦

1306    

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CAUJAX7L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

委托代理人:张金玉

联系方式:13284607778

被投诉人1: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亳州市芍花路568号

联系人:刘雷

联系方式:18156700033

被投诉人2: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亳州市希夷大道45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F519

联系人:马工

联系方式:0558-5991075

2023年10月30日,本机关收到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就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亳州市儿童医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ZSJ2023CG211)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称: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亳州市风雅时代家具有限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提供的条桌、办公桌、办公椅子等产品制造商亳州市风雅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人,营业收入为123.7万元,资产总额为375.9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填写错误。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应划型为微型企业,请求取消中标供应商亳州市风雅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称: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亳州市风雅时代家具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谈判小组认定亳州市风雅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范畴,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被投诉人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之规定,微型企业属于中小企业范畴。10月23日,本中心组织谈判小组复核,谈判小组维持原评审结果。

本机关查明:该项目采购人为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由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于2023年10月10日开标。经评审,亳州市风雅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成交结果发布后,投诉人于2023年10月16日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认为亳州市风雅时代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请求取消中标供应商亳州市风雅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经查证,亳州市风雅时代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从业人员5人,营业收入为123.7万元,资产总额为375.91万元”,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该公司应划型为微型企业。因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亳州市风雅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

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本项目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二、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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