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制定)
一、主体资格
(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三)政府向个人购买服务,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扩大个人承接主体范围。
(四)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二、购买内容
(五)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六)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应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七)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服务和工程打包的项目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八)融资行为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九)不得将人员招聘用、劳务派遣用工、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十)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购买流程
(十一)根据《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购买主体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分散采购或自行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以外的单项达到30万元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得自行采购。
(十二)购买主体采购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在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
(十三)单一来源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先续约后履行单一来源采购。
(十四)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必须内容完整,不得签订无明确期限、服务范围,未设定履约验收、违约责任相关条款。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必须签订政府购买服务会同,首付款时间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时间。
(十六)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符合要求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年。
(十七)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十八)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规定开展履约验收,不得缺少履约验收材料,不得提前结算部分费用,不得超期履约。
四、其他
(十九)不得出现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购买岗位”等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行为。
(二十)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
(二十一)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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