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精神,自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我市于2007年制定了《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亳政秘〔2007〕69号)(以下简称《征收细则》)。该《征收细则》下发后,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但谯城区由于种种原因未开展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
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除亳州市外,全省其他地市城镇垃圾处理费都按相关要求,陆续进入全国税务结算缴纳系统进行征收。考虑到该《征收细则》中的有关收费标准过高,且《征收细则》下发以来,谯城区一直未开征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此项征缴工作推动,按照“归类合并、减民负担、便于征管、利于操作”的原则,结合宿州市、淮北市、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拟调整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为保证价格决策的公开性、科学性,现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初步拟定了《关于调整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调整后的标准有异议,请通过来电、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585996207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05585112599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5585550550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05585119895 亳州市财政局
邮箱:bzcgjsrk@163.com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bzfgjfk@126.com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bzqcdslh@163.com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hanyeq@163.com 亳州市财政局
附件1:关于调整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亳政秘〔2007〕69号)
3.《宿州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4.《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5.《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6.《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修改前后对比表)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1:
关于调整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谯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区管委会、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亳政秘〔2007〕69号)和市人民政府第 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调整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征收标准“(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和规划区内的农业人口)按2元/人·月的标准征收”,建议调整为“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和规划区内的农业人口)按1元/户·月的标准征收”。(参考依据:宿州、淮北市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3元/户·月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合肥市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计价征收垃圾处理费,每吨水0.3元,随水费同时征收。)
二、原征收标准“(三)固定摊点,根据规模大小,按每月10-60元的标准征收;流动摊点,根据规模大小,按日1-2元的标准征收”,建议调整为“固定摊点,按10元/摊·月的标准征收”。(参考依据:参照宿州市固定摊点征收标准,按10元/摊·月的标准征收;流动摊点收费标准取消,理由是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标准要求,城市建成区不允许有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现象。)
三、原征收标准(四)(五)(六)(七)(八)(十二),建议调整为“按营业收入0.3‰的标准收取”。(参考依据:一是改为按营业收入征收垃圾处理费,比较符合实际;二是参照宿州市征收标准0.5‰、合肥市征收标准0.3‰,根据“就低不就高”原则,亳州市按0.3‰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四、原征收标准“(九)生产类小厂,根据规模大小,按每月40-100元的标准征收”,建议调整为:“一般企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1元/人·月的标准征收”。(参考依据:参照宿州市征收标准,对一般企业单位按照职工人数1元/人·月的标准征收。)
五、原征收标准“(十)车辆按照座位或吨位数计收,收取1元/座·月或1元/吨·月”,建议调整为:“客车按0.1元/座·月的标准征收;城市公交车按2元/辆·月的标准征收;出租车按1元/辆·月标准收取”。(参考依据:参照宿州市征收标准,客车按照0.1元/座·月,城市公交按2元/辆·月,出租车按1元/辆·月标准收取。)
六、原征收标准“(十一)建筑施工场地、单位或个人装饰、修缮房屋弃置的渣土、装饰垃圾,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收取100元/吨”,建议调整为:“建筑施工场地、单位或个人装饰、修缮房屋弃置的渣土、装饰垃圾,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收取5元/吨”。(参考依据:参照宿州市标准,对建筑企业(渣土),按照渣土量收取8元/吨。根据亳州实际,建筑施工场地、单位或个人装饰、修缮房屋弃置的渣土、装饰垃圾,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收取5元/吨,以减轻企业负担。)
七、原征收标准“(十三)各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学校、医院(不含医疗废弃物)等,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收取100元/吨”,建议调整为:“各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按入户摊位10元/摊·月的标准征收;学校按在校师生人数每学期1元/人的标准征收;医院(不含医疗废弃物)按在职职工人数1元/人·月的标准征收”。(参考依据:参照宿州市、淮北市征收标准,亳州市各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按入户摊位数进行征收,其征收标准按照10元/摊·月的标准征收;学校根据在校学生人数,按照每人每学期1元的标准征收;医院(不含医疗废弃物)按在职职工人数1元/人·月的标准征收。)
八、原征收标准中的“(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等按在职职工1元/人·月的标准征收”的标准不变。
××年××月××日
附件2:
亳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亳政秘〔2007〕69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4月18日市政府第三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
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根据《亳州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毫政办〔2004〕5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学校、居民户(含暂住人口和建成区的农业人口),各商店、宾馆、旅馆、招待所、浴池、影剧院、录像厅、个体服务行业的饭店和夜市摊点、流动摊贩、电话亭、售货亭,各沿街门面房的经营者,车辆冲洗点、建筑施工场地、停车场、各类机动车辆、集贸市场和其它专业市场,其它行业的各部门和个体工商户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和规划区内的农业人口)按2元/人·月的标准征收;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等按在职职工1元/人·月的标准征收(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固定摊点,根据规模大小,按每月10-60元的标准征收;流动摊点,根据规模大小,按每日1-2元的标准征收;
(四)宾馆、旅馆、招待所等,按床位总数的50%计收,收取15元/床·月;
(五)浴池按床位总数的50%计收,燃煤的按10元/床·月的标准征收,非燃煤的按5元/床·月的标准征收;
(六)各类营业门面房,按1元/m2·月元的标准征收,超过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征收,最高每月不超过500元;
(七)饭店、酒家、酒店、茶座等,按桌位总数的50%计收,收取30元/桌·月;
(八)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网吧等,根据规模大小,按每季度200—500元的标准征收;
(九)生产类小厂,根据规模大小,按每月40-100元的标准征收
(十)车辆按座位或吨位数计收,收取1元/座·月或1元/吨·月;
(十一)建筑施工场地、单位或个人装饰、修缮房屋弃置的渣土,装饰垃圾,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收取100元/吨;
(十二)车辆冲洗点,按每月100元的标准征收;
(十三)各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学校、医院(不含医疗废弃物)等,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收取100元/吨.
三、征收方式
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协调、结算和监督使用等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征收基数,制定征收计划、下达征收任务,具体采取如下征收方式。
(一)市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和建成区的农业人口)及小区、社区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由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征收、谯城区各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征收工作,所征收费用全部上缴区财政,由区财政与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季度结算。
(二)凡市财政管理经费的单位,由市财政统一扣缴;区财政管理经费的单位,由区财政统一扣缴并上缴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市、区自收自支的单位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谯城区政府分别征收,各单位人员的统计工作由市、区人事部门负责。
(三)征收标准中的(三)、(四)、(五)、(六)、(七)、(八)、(九)和(十三)条中的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等,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谯城区政府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统计并组织收取,征收标准(十三)中的各类学校、医院(不含医疗废弃物)等单位,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按季度与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结算。
(四)征收标准(十)条中的各类车辆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并按年度与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结算。
(五)征收标准(十一)条中的各建筑工地的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征收标准(十一)、(十二)条中的房屋装饰(装修)、车辆冲洗点的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收取,并按季度与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结算。
(六)被委托的单位和部门同时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计工作。统计口径按照各自区域或行业上年度末数为基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组织审核一次。
(七)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凡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以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八)凡被委托代收的单位和部门,垃圾处理费征收机构都要派出1名协助员,帮助进行垃圾处理费的宣传、解释、统计、征收和参与结算等工作。
(九)凡被委托的单位和部门,应使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医疗废弃物、工业垃圾(废弃物)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四、管理和使用
(一)区政府负责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第一年收缴率要达到统计基数的70%,第二年要达到75%,第三年要达到80%,以后年份按第三年的标准执行.完成征收任务后,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征收总量的30%返还给区财政,超额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全部返还。返还的垃圾处理费专款用于各办事处区域内的垃圾收集和清运工作的经费补助。
(二)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车辆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第一年收缴率要达到统计基数的80%、第二年要达到85%、第三年要达到90%,以后年份按第三年的标准执行。完成征收任务后,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征收总量的20%返还给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10%返还给公安车辆管理机构,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50%返还给被委托征收单位。
(三)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根据每月实际进入市垃圾处理场的垃圾量,按10元/吨的标准支付给城市垃圾中转运输单位,专项用于垃圾车及中转站设备的维修、保养、保险、驾驶员及辅助工等经费补贴。
(四)其余的垃圾处理费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专项用于市垃圾处理场的运营,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
五、罚则
(一)按规定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按期或不足额缴纳的,由征收机关(或被委托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每逾期一天加收2%的滞纳金。
(二)各宾馆、饭店及较大单位的经营性垃圾和生活垃圾一律就近送至垃圾中转站(点),严禁填坑、垫河。违者除限期清理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征收机关及征收人员(含被委托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截留、转移、侵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违反财务规定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并处违规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含被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细则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3
宿州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序号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计量单位
|
1
|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
|
3元/户·月
|
户数(人数)
|
2
|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驻军等在职职工
|
1元/人·月
|
职工人数
|
3
|
一般企业单位
|
1元/人·月
|
在岗人数
|
4
|
商业网点
|
0.5‰
|
营业额
|
5
|
旅店、餐饮、娱乐业
|
1‰
|
营业额
|
6
|
农贸市场
|
固定摊位
|
10元/摊·月
|
摊位(点)数
|
流动摊点
|
0.5元/摊·日
|
7
|
营运车辆
|
长途客车
|
0.1元/座·月
|
座位数
|
城市公交
|
2元/辆·月
|
车辆数
|
出租车
|
1元/辆·月
|
车辆数
|
8
|
建筑企业(渣土)
|
8元/吨
|
渣土量
|
9
|
垃圾自运至处理厂
|
45.5元/吨
|
垃圾量
|
附件4
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序号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计量单位
|
1
|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
|
3元/户·月
|
户数(人数)
|
2
|
学校
|
初中、小学、幼儿园
|
5元/人·学期
|
在校教职工人数
|
高中
|
1元/人· 学期
|
在校师生人数
|
大中专院校
|
2元/人· 学期
|
在校师生人数
|
3
|
国家机关、团体、医院,除工业、商业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
2元/人·月
|
职工人数
|
4
|
工业企业
|
1.5元/人·月
|
职工人数
|
5
|
旅店、餐饮、娱乐业
|
5‰
|
营业收入
|
6
|
广告、装潢业
|
2‰
|
营业收入
|
7
|
商场、门面店铺
|
0.35元/㎡·月
|
营业面积
|
8
|
超市、经营摊点、集贸市场
|
0.5元/㎡·月
|
营业面积
|
9
|
所有建筑施工单位
|
1‰
|
工程造价
|
10
|
自行运输到垃圾处理厂的单位或个人
|
50元/吨
|
垃圾量
|
附件5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序号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计量单位
|
1
|
居民
|
0.3元/吨
|
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吨)
|
2
|
建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0.3‰
|
不含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
3
|
市、区级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属财政供给的单位
|
22元/人·年
|
职工数
|
4
|
中央和省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单位,驻肥部队,制造业、批发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及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和单位
|
22元/人·年
|
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
|
5
|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
2元/人·学期
|
在校学生人数
|
6
|
交通运输业(客运)
|
0.5元/座·月
|
座位数
|
7
|
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者
|
3元/单位·月
|
按占地经营2平方米为一个收费单位
|
3元/摊·月
|
餐饮摊群点按摊位数
|
8
|
除上述1、2、3、4项列举的行业外,凡在合肥市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生活垃圾的行业和单位
|
22元/人·年
|
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
|
附件6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修改前后对比)
序号
|
征收对象
|
原征收标准
|
拟修改后征收标准
|
1
|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
|
2元/人·月
|
1元/户·月
|
2
|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等
|
1元/人·月
|
1元/人·月
|
3
|
固定摊点
|
10-60元/月
根据规模大小
|
10元/摊·月
|
流动摊点
|
1-2元/日
根据规模大小
|
/
|
4
|
宾馆、旅馆、招待所
|
15元/床·月
按床位的50%计收
|
按营业收入0.3‰
|
5
|
浴池
|
燃煤
|
10/床·月
按床位的50%计收
|
按营业收入0.3‰
|
非燃煤
|
5/床·月
按床位的50%计收
|
6
|
各类营业门面
|
1元/㎡·月,超过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征收,最高每月不超过500元
|
按营业收入0.3‰
|
7
|
饭店、酒家、酒店、茶座等
|
30元/桌·月
按桌位总数的50%计征
|
按营业收入0.3‰
|
8
|
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网吧等
|
200-500元/季度
根据规模大小
|
按营业收入0.3‰
|
9
|
生产类小厂
|
40-100元/月
根据规模大小
|
一般企业单位
1元/人·月
|
10
|
车辆
|
1元/座·月或
1元/吨·月
|
客车0.1元/座·月;城市公交车按2元/辆·月;出租车按1元/辆·月
|
11
|
建筑垃圾
|
100元/吨
|
5元/吨
|
12
|
车辆冲洗点
|
100元/月
|
按营业收入0.3‰
|
13
|
各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学校、医院
|
100元/吨
|
各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10元/摊·月;学校1元/学期·人;医院(不含医疗废弃物)1元/人·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