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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16875206/202112-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市财政局(国资委)行政确认目录分表(2021年版本)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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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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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名称: 市财政局(国资委)行政确认目录分表(2021年版本)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1-12-16
市财政局(国资委)行政确认目录分表(2021年版本)
发布时间:2021-12-16 11:39 信息来源: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财政局(国资委)行政确认目录分表(2021年版本)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1 行政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第二条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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