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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16875206/202202-00041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2-11 发布日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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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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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2-11
发布日期: 2022-02-11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2-11 11:29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1218号

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050XU

代表人:左军

委托代理人:曹想

联系方式:18856762025

被投诉人:亳州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1625号

联系人:王舜

联系方式:15551587232

相关供应商:亳州市广源音视频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2117日收到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亳州职业技术学院二期工程多功能厅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楼演艺厅设备采购(项目编号:BZCG2021266-2号)招投标活动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亳州职业技术学院二期工程多功能厅设备采购项目中标人亳州市广源音视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广源公司)所投产品部分设备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主要是:大屏显示系统部分的全彩LED大屏、录播系统中的云台一体化摄像机(前置、后置)及摄像机遥控面板四项设备。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亳州广源公司提供的显示屏型号是海康威视DS-CK16FI/H;云台一体化摄像机(前置所投产品是索尼(SONY)/BRC-X1000;云台一体化摄像机(后置)所投产品是索尼(SONY)/BRC-X401;摄像机遥控面板所投产品是索尼(SONY)/RM-IP10。其中的显示屏,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无该型号产品。所投索尼公司云台一体化摄像机系列产品均有参数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中部分参数为加★号参数(注:根据招标文件★号参数不能满足要求,属于无效投标)。

投诉人请求取消亳州广源公司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被投诉人答复称:亳州广源音视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规格响应表中,完全响应招标参数要求。2021年12月27日收到质疑函后,我院于2022年1月4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评标委员会维持原评审结果。另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对于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出具)的证书、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供货是由采购人核验,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不能齐全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机关查明:投诉人于2021年12月21日参与了亳州职业技术学院二期工程多功能厅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项目编号:BZCG2021266-2号)”招投标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亳州广源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采购人提交了质疑函,对部分中标产品参数配置提出质疑,大屏显示系统部分的全彩LED大屏、录播系统中云台一体化摄像机(前置)、云台一体化摄像机(后置)及摄像机遥控面板四项产品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虚假响应。查询来源为中标产品官网链接和官网截图。

中标供应商亳州广源公司经与索尼代理商(安徽区)联系,官方截图彩页介绍是产品基本简介,涉及到商业机密的不在彩页介绍范围之列。所投产品是新款设备,软硬件均有更新和改进,均能满足本次采购需求。

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项中采购需求规定:为保证投标公平公正性,成立检测小组,检测小组由使用方组成,检测小组针对产品功能性参数及投标文件资料进行真实性检测,产品在供货前需提供样品到业主方,检测小组针对投标参数逐项检测,不满足响应按虚假投标处理,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建议监督管理部门取消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本机关认为:

一、中标供应商亳州广源公司在投标时,已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响应,其产品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电子产品更新及调整较快,官方网站上展示的产品配置参数有未及时更新的可能。

三、亳州广源公司承诺,所投产品施工完毕验收时,可以完全按照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进行验收,如不符合和满足采购要求,业主方有权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中标供应商在供货时,采购人若发现与承诺不一致,可据此追究其相应责任。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财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 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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