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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16875206/202404-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安徽伟铭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定稿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02 发布日期: 2024-04-02
索引号: 113416007316875206/202404-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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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名称: 安徽伟铭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定稿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02
发布日期: 2024-04-02
安徽伟铭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定稿
发布时间:2024-04-02 10:09 信息来源: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安徽伟铭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亳财处20242

 

投诉人:安徽伟铭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街108    

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36692135W

法定代表人:周树伟

委托代理人:周奔腾

联系方式:17756700099

被投诉人: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地址:亳州市行政中心6029 

法定代表人:张秀忠

相关供应商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层写字楼2906

法定代表人:季宏菊

联系方式:0551-65596083

202431日,本机关收到安徽伟铭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因对亳州花戏楼安防系统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二次)(项目编号:BZSJ2023CG341)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称: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的从业人员55人存在虚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请求取消其成交资格,确定投诉人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

37,本机关依法向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及该项目相关供应商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被投诉人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答复称:我局向合肥市经信局函询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规模及划型行业。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回函,证明该公司为小型企业。

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答复称: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的从业人员55人数据真实。

本机关查明: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亳州花戏楼安防系统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二次)(项目编号:BZSJ2023CG341202413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该项目采购文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经评审,投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4110,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投诉人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型企业,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2024112,经原磋商小组协助质疑答复,认定投诉人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型企业,不应享受采购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百分之十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成交供应商变更为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对此结果2024129日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31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机关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进行核查,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之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于202437向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出协查函。

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313回复称: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底从业人员55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规定,该公司对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购标的应划型为小型企业。

经查证,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其从业人员为55人情况属实,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企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项目投诉事项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二十九条,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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