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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16875206/202407-00048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安徽省一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26 发布日期: 2024-07-26
索引号: 113416007316875206/202407-00048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安徽省一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26
发布日期: 2024-07-26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安徽省一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6 16:45 信息来源: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投诉人:安徽省一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丰乐世纪公寓2301    

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8525129A

法定代表人:朱有良

委托代理人:安晓梅

联系方式:17718163741

被投诉人: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漆园路与紫苑路交叉口往东北约60 

联系人:方宇

相关供应商:兴化市亚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纬五路一号

联系人:陈建强

联系方式:15195241695

本机关于2024619收到安徽省一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因对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装备建设项目(第四批)第二包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装备建设项目(第四批)第二包采购人为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由亳州市药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本项目2024516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经评审,兴化市亚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4521,投诉人提出质疑,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于2024529就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619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由中检测试技术(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该检测机构不具备“移动照明灯组”消防产品检测资质,请求取消其中标资格,确定投诉人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

本机关依法向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及该项目相关供应商兴化市亚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被投诉人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答复称:我支队通过电话询问中检测试技术(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并通过邮件发送了查询检测报告真伪的需求该公司未回复。

兴化市亚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答复称:我方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为中检测试技术(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第三方消防报告,检测公司检验标准为:GB26755-2011《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本项目2024516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审,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4家,兴化市亚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523日,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兴化市亚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尚未履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移动照明灯组要具有第三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全项检测报告,出具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620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对中检测试技术(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否具有移动照明灯组消防产品检测资质进行核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718回复称:中检测试技术(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的项目和检验方法未取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该公司因涉嫌违规出具检测报告行为目前已被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属实

四、处理决定

  (一)本项目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二)撤销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与兴化市亚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由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三十二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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