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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16875206/202407-0005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补充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5 发布日期: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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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公民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补充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5
发布日期: 2024-07-15
关于进一步完善补充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5 08:38 信息来源: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总工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44号),进一步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分散和化解用人单位风险,提高工伤待遇保障水平,完善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在加快将应参保未参保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基础上,对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劳动者,纳入补充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扩大后的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主要包括: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用工、实习单位)可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并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缴纳补充工伤保险。

1.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

3.基层快递网点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从业人员;

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5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

5.年满16周岁,有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

6.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人员。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单位或个人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1.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2.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7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

3.在校实习生或临时务工的学生;

  4.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5.其他暂无法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人员。

二、参保方式

(一)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作人员),保险人为商业保险机构。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人,可为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或其服务的平台企业及所属行业协会等单位。

(二)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其中,行业或系统性单位,集团本部和分支机构可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也可整体在集团本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也可在其服务的平台企业或所属行业协会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三)承保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商业保险机构,具体条件为:有较为完整的机构网点设置;有较强的事故查勘能力,能够满足工伤保险查勘工作;最近一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偿付能力、风险评级、公司治理评估结果等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过程中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和经营风险的,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要求其业务退出。具体承保商业保险机构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三、缴费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可由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或其服务的平台企业及相关单位缴费。鼓励支持有条件行业协会为所属新业态从业人员给予参保缴费补助。鼓励平台企业及其加盟、承揽、分包、劳务合作单位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缴纳参保费用或给予一定参保缴费补助。

(一)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行业风险类别设置相应缴费标准。我市企业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基本标准为:一类行业至三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6;四类行业至六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 7;七类行业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8元。

(二)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可选择按45//月或60//月标准缴费。各类用人单位、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其加盟、承揽、分包、劳务合作单位,以及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需求选择标准缴纳。

(三)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造价0.3亿元(0.3亿元)以下缴费比例1‰;工程造价0.3-1亿元(1亿元)缴费比例0.7‰;工程造价1-5亿元(5亿元)缴费比例0.4‰;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0.2‰。

四、待遇项目和标准

投保人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被保险人工伤事故或职业伤害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的,由补充工伤保险费按规定赔付相关待遇项目。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主要包括:工亡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五级至十级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

(二)新业态从业人员等暂未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补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身故赔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职业伤害医疗补助金、住院补贴等。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23

五、赔付情形和鉴定规定

(一)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并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被保险人工伤事故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给予赔付,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不再进行赔付情形认定。

(二)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予以认定为赔付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委托职业伤害发生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GB/T16180-2014劳动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执行。委托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费用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核算。今后,国家或省出台新的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补充工伤保险与之同步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护,为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创造良好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多角度、全方位宣传补充工伤保险,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促进补充工伤保险健康发展。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指导,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补充工伤保险;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指导所属行业协会积极引导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协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工会组织积极引导已入会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断优化参保缴费和待遇理赔流程,及时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承保商业保险机构每季度末将补充工伤保险运营情况分析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人社部门指导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承保、认定、理赔等经办过程的监督指导,并根据补充工伤保险运营情况,适时调整赔付项目、缴费和待遇标准等相关政策。如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过程中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和经营风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关规定处理。

(四)商业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及职工因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认定和待遇理赔等发生争议时,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工伤保险合同约定和商业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标准一

2.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标准二

3.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标准三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亳州市商务局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亳州市邮政管理局

 

    

亳州市总工会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亳州监管分局

 

 

2024321

 

附件1

    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标准一

 

缴费标准

赔付项目

责任描述及待遇标准

企事业单位

建筑工程行业

一类至三类

6/

1.工程造价0.3亿元(0.3亿元)以下缴费比例1‰;2.工程造价0.3-1亿元(1亿元)缴费比例0.7‰;3.工程造价1-5亿元(5亿元)缴费比例0.4‰;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0.2‰。

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死亡,其法定受益人可从补充工伤保险中一次性领取工亡补助金5万元。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到十级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及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按照一级6万、二级5万、三级4万、四级3万、五级2万、六级1万、七级0.8万、八级0.6万、九级0.4万、十级0.2万的定额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四类至六类

7/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到十级的,凭医疗机构证明及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参照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七类至八类

8/

五至十级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经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按照五级11万、六级9万、七级7万、八级5万、九级3万、十级1万的定额标准支付五级至十级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附件2

 

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标准二

缴费

标准

待遇

项目

责任描述

残疾

等级

赔付

标准

45//

540//年)

一次性

身故赔偿金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

因上述原因身故、致残可享受对应保障待遇。

 

身故

60万元

 

一次性

残疾补助金

一级

20万元

二级

18万元

三级

16万元

四级

14万元

五级

12万元

六级

10万元

七级

8万元

八级

6万元

九级

4万元

十级

2万元

职业伤害

医疗补助金

因职业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费用支出,扣除100元免赔后按 85%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

2万元

 

 

附件3

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标准三

 

缴费

标准

待遇

项目

责任描述

残疾

等级

赔付

标准

60/

/

720

//

一次性

身故补助金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

因上述原因身故、致残可享受对应保障待遇。

身故

90万元

一次性

残疾补助金

一级

30万元

二级

27万元

三级

24万元

四级

21万元

五级

18万元

六级

15万元

七级

12万元

八级

9万元

九级

6万元

十级

3万元

 

住院

补贴

200/天,单次意外伤害住院限额90天,累计限额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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