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妇女健康和创业扶持转移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促进妇女健康和创业扶持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妇女健康和创业扶持转移支付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对城乡困难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简称“两癌”)救助,促进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增收致富等。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科学分配、分级管理、权责对等、监督问效”的原则,强化责任,规范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资金分配按以下标准实施:
1.省城乡困难妇女“两癌”救助资金,根据当年救助指标及各地城乡低保妇女人数和救助标准分配。
2.省妇女创业扶持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以市为单位规范分配资金,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创业扶持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因素。
第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及时将资金直接下达至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财政。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支持以下方面:
1. 救助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省内户籍城乡困难“两癌”患病妇女。
2.城乡妇女家政、手工编织、电商、种养殖、乡村运营管理等创业就业培训。
3.城乡妇女领办创办农家乐(民宿)、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示范基地等。
第七条 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以及“三公经费”等有关行政运行支出;不得提取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对企业和个人实行税费减免或返还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支出等。
第八条 转移支付资金坚持公开操作,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广泛接受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妇联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管理制度,以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与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严格项目管理,及时开展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省妇联要加强对各地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不定期督促指导市、县(市、区)妇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一条 省城乡困难妇女“两癌”救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省级“两癌”救助资金根据当年救助指标、救助标准及各地城乡低保妇女人数核定后及时拨付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妇联进行资金分配并及时核拨至县(市、区)财政部门。
市妇联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本市申报补助人员的真实性和救助唯一性负责,避免重复救助,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拟救助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县(市、区)妇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
各级妇联要层层签订执行协议,明确资金监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善资金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 省妇女创业扶持转移支付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市妇联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于每年9月20日前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认真审核项目实施内容、实施目标、实施效果等,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确定资金扶持单位,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扶持。本着“做大做强”“不撒胡椒面”的原则,各市根据转移支付资金到市规模和本地实际确定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得连续三年扶持同一个项目单位。
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确定后,市妇联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妇联将确定扶持的项目、扶持金额及公示结果反馈县(市、区)妇联。县(市、区)妇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扶持资金支持到项目单位。市妇联于每年11月底前,将确定扶持的项目和扶持资金一式两份报省妇联备案。市妇联对确定扶持项目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广德市、宿松县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参照市级,每年11月底前将确定的城乡困难妇女“两癌”救助、妇女创业发展项目材料及公示结果报告一式两份报省妇联备案。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妇联要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省妇联对各市县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转移支付整体绩效自评报告,并按时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省妇联会同省财政依据《安徽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绩〔2020〕1126号),统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市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连续两年绩效评价排名最后的市下一年度不分配省级资金。
省财政厅会同省妇联适时对转移支付资金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管理应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又擅自安排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追回,并依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妇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妇女健康和创业扶持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妇联。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促进妇女健康和创业扶持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皖财行〔2021〕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