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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16875206/202505-00019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亳州市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09 发布日期: 2025-05-09
咨询机构: 办公室 咨询电话: 59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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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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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名称: 关于《亳州市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09
发布日期: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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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亳州市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09 08:29 信息来源: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5515日,亳州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印发〈亳州市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亳国资〔20253 号)。现将《亳州市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252月,根据中央、省、市国企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参照《安徽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国资委修订了《亳州市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首次明确市属企业主责功能,市属企业应当围绕功能定位明确主责,依据主责将业务划分为主业和非主业。经确认公布的主业是市属企业编制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主责是指企业的战略定位、核心功能、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

主业是指按照主责要求开展的,市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国资委审定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

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办法》自2025年初起草,书面征求了古井集团、建安集团、城建集团、交控集团、文旅集团等10户市属企业的意见,202558亳州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四、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进一步推动市属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提升市属企业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加快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一流企业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52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界定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各自应履行的五方面职责。

二是明确市属企业主业确定原则及参考标准。

市属企业确定主业应遵循五大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

2.符合国资国企改革要求

3.符合企业发展规划方向

4.符合企业功能定位

5.符合企业发展基础

市属企业确定主业的标准有三方面:

1.主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目录》及相关行业分类确定主业单项业务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标准确定

2.主业可分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两类,核心业务原则上不超过3培育业务原则上不超过2个,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视同主业,数量不受限制

3.核心业务的单项主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至少有一项占企业总量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0%第一核心业务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培育业务、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指标占比均不做限制。

三是明确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确定的程序报送材料

主业确定的程序分为四步

1.预申报市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国资委

2.初审国资委提出初步确认意见反馈市属企业,达成共识

3.正式申报市属企业根据意见修改完善主业方案,并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后,报送国资委

4.确认公布市属企业主业目录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资委正式下发企业。

报送的材料包括五类:

1.申请核定主责主业的请示

2.市委、市政府批复的公司组建方案和有关改革发展文件。

3.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

4.市属企业集团内部决策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四是强调主责主业管理重点和全程监管。

1.市属企业要加强战略管理投资管理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非主业项目投资分别不得超过当年计划投资额的5%3%2%

2.突出主责主业开展专业化整合推动技术、人才、资本向主业集中,逐步剥离、有序退出不具备发展优势的非主业资产和业务

3.国资委将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聚焦主业发展、布局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取得突出成效的给予考核加分奖励。

4.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的市属企业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五是附则。涉及上市公司、金融类、投资类企业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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