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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16875206/202506-0000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亳财处罚〔2025〕5号
发文日期: 2025-06-26 发布日期: 2025-06-26
索引号: 113416007316875206/202506-0000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亳财处罚〔2025〕5号
发文日期: 2025-06-26
发布日期: 2025-06-26
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6-26 16:30 信息来源: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93552A

法人代表:陈宗付

地  址: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瑶岭苑2幢504室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亳州高新区学府家园高层消防改造项目(标段编号:BZSJ2024CG027)采购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正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亳州市网上开评标系统投标文件机器码等材料证明。本机关于2025年4月1日下达《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根据上述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489元(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附后)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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