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亳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5-09-30 16:25
信息来源: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县区财政局、人社局:
为进一步明确市、县(区)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担责任,根据《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责任分担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起草了《亳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
请贵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单位负责同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6月9日下班前反馈至市财政局,无意见也需反馈。
联系人:刘申,联系电话:5991019,邮箱:bzczsbk@163.com。
附件:《亳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办法(征
求意见稿)》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4日
附件:
亳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责任分担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县(区)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担责任,确保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责任分担办法》(皖财社〔2023〕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省、市、县(区)三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第二章 分级责任
第三条 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统筹调剂全省基金,督促市、县(区)政府积极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基金缺口省级与省以下分担责任。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现行管理模式下,市、县(区)基金实行分账单独核算。市、县(区)政府承担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好执行政策、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应支尽支,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章 责任分担
第五条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地方财政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入长效机制,落实支出责任,安排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养老金调标补助责任、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缺口分担责任,以及自行出台政策导致基金减收增支弥补责任。所需资金原则上通过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规模一般不低于上年。
第六条 养老金调标补助责任是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的要求,对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安排财政补助的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和省规定,我市地方财政对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按5%补助,养老金调标补助资金计入下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基数。县(区)应承担的养老金调标补助金额,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考虑各县区当年参与调标的退休人数、实际调标水平和省级核定我市应承担养老金调标补助金额进行核定,并通知各县区。
第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缺口分担责任是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当期收支有缺口时,地方各级财政应承担弥补缺口的支出责任。在全省有累计结余时,地方财政按照核定缺口的5%补助;没有累计结余时,地方财政按照核定缺口的10%补助。县(区)应承担的当期缺口补助金额,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省级核定我市应承担数据后,按各县区当期收支缺口情况和地方财政应承担的补助比例等因素进行核定,并通知各县区。
第八条 自行出台政策导致基金减收增支弥补责任是指地方政府突破国家统一规定,自行出台政策导致基金减收增支,经核实后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予以弥补的支出责任。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谁出政策谁出钱”的原则,根据省级核定我市数据,核定各县区需安排资金予以弥补的支出责任,并通知各县区。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地方财政支出责任情况表核定各县区应承担数额,并通知各县区。县(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足额上解到指定的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以后将根据基金收支、管理形式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社〔2018〕2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