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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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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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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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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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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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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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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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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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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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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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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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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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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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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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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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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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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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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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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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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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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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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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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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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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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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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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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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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及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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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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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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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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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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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融资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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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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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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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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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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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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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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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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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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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
2.《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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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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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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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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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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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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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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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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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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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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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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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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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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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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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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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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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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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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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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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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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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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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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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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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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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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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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合规经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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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借贷款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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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典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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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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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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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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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当金利率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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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典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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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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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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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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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典当综合费用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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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典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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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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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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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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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资产管理比例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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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典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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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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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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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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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会计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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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典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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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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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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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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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借贷款经营业务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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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典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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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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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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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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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经营业务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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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典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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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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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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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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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经营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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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典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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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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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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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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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委托派驻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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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典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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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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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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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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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收当业务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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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典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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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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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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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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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绝当物处理业务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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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典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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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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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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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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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资本缴付和股东待遇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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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典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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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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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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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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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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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照无证企业、无证无照经营典当业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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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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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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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八条
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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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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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合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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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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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许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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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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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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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皖金〔2023〕22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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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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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许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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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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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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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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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照无证企业、无证无照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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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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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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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
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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