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局相关科室、局属单位:
为加强预算执行日常监管,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强化财经纪律约束,服务财政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参照省级监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亳州市市级预算执行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变动,适时修订。
2026年4月23日
亳州市市级预算执行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执行日常监管,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强化财经纪律约束,服务财政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参照省级监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执行监管(以下简称预算执行监管),是以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为依托,通过预算执行监控模块(以下简称监控模块),对财政资金的分配、计划申报、支付、使用等实施动态监管,促进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执行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依托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强化对日常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实时预警、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落实。围绕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监督。
(二)坚持协同联动。各相关预算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和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互动,共同做好预算执行监管工作。
(三)坚持闭环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监管结果运用,通过动态建立市级预警规则库并提级管控,杜绝违规问题反复出现,做到事前预警,推动完善预算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第二章 预算执行监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预算执行监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级财力安排用于本级项目资金、纳入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管理的代管资金、中央和省转移支付常态化监督项目清单列示的转移支付资金、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管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预算执行监管的基本要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和类型、转移支付“追踪”标识、预算金额、分配下达时间、收付款人和账户、支付金额、支付时间、资金用途、结算方式、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项目相关信息等。
第六条 预算执行监管主要内容为:
(一)分配下达方面:是否违规将资金分配到不符合条件的县区、单位或项目;是否违反规定时限分配下达资金;是否存在截留、滞留问题等。
(二)资金拨付方面:是否违规将资金拨付至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是否违规将资金拨付至地方融资平台或中转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是否违规超进度支付资金等。
(三)资金使用方面:是否违反预算、国库、财务、会计、资产、政府采购、现金、“三公”经费、“习惯过紧日子”等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四)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管流程
第七条 预算执行监管依托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开展,相关数据信息在监管权限范围内全程共享。监管流程主要包括预警提示、分类处置、自查自纠、全量核实、督促整改、争议处理、定期报告等环节。
第八条 预警提示方式包括系统预警和人工预警。
(一)系统预警是指通过监控模块中设置的预警规则,自动产生预警信息,提示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和所属单位及时查看、处理。
预警规则依据预算执行监管有关规定,由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共同设置,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预警规则分为预警类预警规则和控制类预警规则。
预警类预警规则按照预警级别分为阻止类、Ⅰ级、Ⅱ级。将预算执行监管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且无特例允许情形的支付行为,设置为阻止类预警规则;将预算执行监管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且资金支付使用风险较高,但存在特例允许情形的支付行为,设置为Ⅰ级预警规则;将预算执行监管有关规定仅作出原则性限定要求或资金支付使用风险较低,需要结合预算安排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的支付行为,设置为Ⅱ级预警规则。
控制类预警规则按照预警级别设置为Ⅰ级,用于统筹库款管理,避免发生支付风险。
(二)人工预警是指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根据监管需要通过监控模块设置条件,对转移支付相关数据进行筛查,生成监控处理单,提示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和所属单位、县区财政及时查看、处理。
第九条 预警提示内容包括部门预算预警信息、转移支付预警信息、转移支付监控处理单,具体处理流程详见附件。
第十条 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触发阻止类预警规则的,一体化系统处理方式为禁止,阻止预算单位提交申请,不予保存。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触发预警类Ⅰ级预警规则的,一体化系统处理方式为冻结,提醒预算单位对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确认支付申请是否违规、支付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经确认无误、继续提交申请后,一体化系统自动暂停支付,生成Ⅰ级系统预警信息,转入人工审核,分别由预算部门、市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按流程作出核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触发预警类Ⅱ级预警规则的,一体化系统处理方式为预警,提醒预算单位对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确认支付申请是否违规、支付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经确认无误后,可以继续办理支付。市财政局每日对已支付业务进行预警有效性全量筛查,形成Ⅱ级系统预警信息推送至相关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
相关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在接收到Ⅱ级系统预警信息后,应积极组织开展自查,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对预警信息进行逐条核实,确认是否存在问题,并通过系统反馈核实处理情况。
(一)认为存在问题的,应准确选择违规类型和整改方式,上传佐证材料及相关说明。
(二)认为不存在问题的,上传佐证材料及相关说明。
市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本级系统预警信息和全市人工预警信息的核实处理情况进行全量复核。结合突出问题,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县区系统预警信息核实处理情况进行实时核查,年度内实现归口管理项目全覆盖。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触发控制类Ⅰ级预警规则的,一体化系统处理方式为冻结,系统自动暂停支付,生成Ⅰ级预警信息,转入人工审核,由市财政局依据库款情况统筹处理。
第十四条 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在接收到人工预警信息后,比照Ⅱ级系统预警信息处理流程进行自查、核实,接受市财政局复核和省财政厅、财政部核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预算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和财会监督要求,督促预算单位及时核实处理预警信息,对预算单位反馈信息,根据需要可以通过线上补充资料、线下电话核实、调阅资料、实地核证、部门协查等方式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一致的,作确认处理;核查结果不一致的,通知相关预算单位落实整改意见。
(一)对不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制发书面整改意见,要求相关预算单位限期整改。
(二)对未在限期内落实书面整改意见的,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对重大问题线索信息,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相关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对违规问题确认、定性、处理等存在争议的,应依规依法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由市财政局支出科室会同相关科室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预警违规问题进行分类统计,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规范预算执行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成立由预算科、国库科、各支出科室、财政监督局、国库支付中心、信息中心等组成的预算执行监管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库支付中心,与预算部门、单位共同做好预算执行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国库科负有统筹协调责任,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市级预算执行监管制度;
(二)常态化开展预警规则研究工作,动态优化预警规则,建立预警规则库;
(三)汇总中央、省级转移支付常态化监督项目归属科室,配合支出科室拟定纳入市级转移支付常态化项目清单;
(四)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管日常工作和专项核查,推动市财政局各支出科室、预算部门和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五)开展已支付业务预警信息有效性筛查;
(六)加强监管情况分析和结果运用,定期报告预算执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七)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研究确定预算执行监管业务需求,统一管理监控模块数据信息;
(八)负责指导县区财政部门规范有序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各支出科室对归口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
县区财政转移支付项目预算执行负有监管责任,主要职责:
(一)对归口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县区财政转移支付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核查,全量核查预警信息,处理违规问题并从根源解决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确认中央、省级转移支付常态化监督项目归属,拟定纳入市级转移支付常态化项目清单;
(三)督促归口市级预算部门落实对所属预算单位、县区财政对归口转移支付项目的监管责任,推动市级预算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解释有关政策性问题;
(四)按要求在一体化系统中做好归口管理转移支付项目的预算指标登记、标识和下达等工作;
(五)加强监管情况分析和结果运用,及时与各方沟通会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六)根据预算执行监管要求,提出监管业务需求、预警规则等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预算科、财政监督局负有协同责任。(一)预算科主要职责:
1.负责在一体化系统中规范开展包括转移支付项目在内的项目指标管理;
2.加强监管结果运用,改进预算编制,完善相关制度,硬化预算约束;
3.根据预算执行监管要求,提出监管业务需求、预警规则等意见和建议。
(二)财政监督局主要职责:
1.参考预算执行监管情况,确定财会监督专项检查重点;
2.结合财会监督相关工作要求,提出监管业务需求、预警规则等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信息中心负有保障责任,主要职责:
负责提供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日常维护、升级完善、信息管理、数据安全、技术脚本等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级预算部门对本部门预算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对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负有监管责任,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制度;
(二)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核实、反馈相关预警信息,按要求及时整改违规问题;
(三)对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督促其按照规定核实、反馈相关预警信息,全量核查预警信息处理情况;
(四)强化监管结果运用,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出现违规问题的原因,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预算执行管理,避免同类问题反复出现;
(五)对预算执行监管预警规则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负有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预算执行监管制度;
(二)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核实、反馈相关预警信息,按要求及时整改违规问题;
(三)强化监管结果运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出现违规问题的原因,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预算执行管理,避免同类问题反复出现;
(四)对预算执行监管预警规则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切实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加强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防止出现失泄密问题。
第二十六条 县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预算执行监管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亳州市市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亳州市预算执行监控流程图(市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