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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002018060011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关于《亳州市支持企业参与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讨论稿)》起草情况的汇报
名称: 关于《亳州市支持企业参与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讨论稿)》起草情况的汇报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4-20 发布日期: 2018-04-20
索引号: 000000000002018060011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关于《亳州市支持企业参与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讨论稿)》起草情况的汇报
名称: 关于《亳州市支持企业参与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讨论稿)》起草情况的汇报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4-20
发布日期: 2018-04-20
关于《亳州市支持企业参与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讨论稿)》起草情况的汇报
发布时间:2018-04-20 00:00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参与脱贫攻坚的若干意见》(皖政〔2017〕107号),充分调动企业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更好地助推全市脱贫攻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落实帮农惠农税收政策。

  1.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等、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从事蔬菜批发与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从事农产品批发与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农村电网维护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落实扶危济困税收政策。

  1.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100%。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与修理修配劳务和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以及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落实公益捐赠税收政策。

  1. 企业发生包括救济贫困在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营利组织取得扶贫捐赠和扶贫拨款等收入,可按规定免税。

    (四)落实其他相关税收政策。

  1.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3. 参与脱贫攻坚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批准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加大就业创业支持。

  1. 对与16-59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意愿的贫困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扶贫基地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按现行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外,并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基地一次性奖励。对在居家就业基地就业并与贫困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基地一次性奖励。
  2. 企业组织贫困劳动者参加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技能培训,按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根据职工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按1000元/人、2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企业组织技师培训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的标准直接补给企业。
  3. 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扶贫对象,给予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政策扶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

    (二)支持扶贫驿站建设。

  1. 对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扶贫驿站,以购买服务方式给予10万元左右的补助。自建厂房的,按受益财政所在地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上限给予奖补;由市或县区提供厂房的,由受益财政所在地政府根据租赁时间给予一定优惠。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扶贫驿站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加大产业发展支持。

  1. 对参与脱贫攻坚的企业,积极推荐申报省级“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制造强省、技工大省等项目资金;符合《亳州市财政“借转补”资金管理办法》《亳州市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条件的,优先纳入市级扶持范围;对参与“千企联千村”等脱贫攻坚工程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项目比照“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的规定执行。
  2. 参与脱贫攻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股权融资,除享受省财政奖励以外,对改制完成并成功在沪深港证券交易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6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除享受省财政奖励以外,市财政按照企业首次融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其中在新三板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 对企业扶贫项目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向与贫困村发展、贫困户增收等紧密相关的项目,由财政资金予以扶贫贷款贴息。贴息资金贴息期为1年,超过1年的按1年贴息,不足1年按实际贷款时间贴息。贴息期内,按年利率3%的标准在限额内(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

    三、强化金融扶持政策

    (一)加大扶贫贷款支持力度。

  1.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带动吸纳贫困户脱贫致富成效给予扶贫贷款支持,按每带动1户贫困户给予10万元以内的扶贫贷款支持进行累加,并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模式分担风险,比照企业扶贫项目贷款予以贷款贴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单个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个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扶贫贷款额度50万元以内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采用信用方式发放。优先推荐评选贫困地区龙头企业为省市级龙头企业,省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融资风险资金优先予以融资支持。
  2. 对于在我市实施林业产业项目且采购我市贫困户林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其给予信贷支持。
  3. 落实“光伏扶贫”优惠政策,光伏电站建设单位和银行、贫困户签订三方协议,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给予贫困户资金支持,贫困户自主、自愿将资金投入光伏电站建设。
  4. 对带动贫困村、贫困户有成效的企业给予贷款支持,过桥资金优先对阶段性融资困难的带动贫困户就业的小微企业提供。
  5. 加强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

    (二)给予保费优惠政策。

  1. 对参与脱贫攻坚、由政府成立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企业,可根据带动贫困村、贫困户成效予以减免担保费或实施优惠费率。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在政策性保险基础上,增加对贫困户商业性保险保费补贴。

    四、加大土地支持力度

    (一)落实企业扶贫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1.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扶贫开发用地需要。优先供应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参与脱贫攻坚。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及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积极争取省级预留用地计划指标。

    (二)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地。

    22.参与脱贫攻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且符合设施农用地需求的,经批准后,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复垦整理开发,整理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农业生产。

    五、优化发展环境

  1. 提高服务工作效率。对参与脱贫攻坚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在规划、国土、环评、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对参与脱贫攻坚的企业,在推荐申报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名牌产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市政府质量奖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2. 加强企业精神激励。对参与脱贫攻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全国脱贫攻坚奉献奖、贡献奖、创新奖评选。在贫困村认领扶贫项目的,尊重企业意愿,可给予项目冠名。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典型宣传力度,着力营造扶贫济困、合力攻坚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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