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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财政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1年,市财政局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市本级政府预决算、市财政局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政府债务信息、惠农资金发放信息、民生工程进展情况信息等列入政务公开工作重点,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的公开任务。
2021年,市财政局通过门户网站和政务公开网站发布各类信息共1964条,通过亳州财政微博发布信息共154条,通过亳州财政微信发布信息362次,答复市长热线来电咨询和网友留言37次,市民论坛和市长热线办结率100%,回复或转办政民互动平台留言78条。同时,市财政局以图片解读、文字解读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信息共13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2021年,市财政局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11项,其中7项予以公开,1项部分公开,3项非本部门掌握信息。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一是规范信息发布审核机制。2021年市财政局完善了《亳州市财政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要求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类上网信息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级审核机制,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二是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及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信息,及时公开各类文件和解读材料。三是坚持定期排查整改,对门户网站和新媒体每周排查,排查内容包括涉密涉敏信息和典型错别字,市财政局对排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完善。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一是根据政务公开办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栏目,新建“财政资金直达基层”栏目。二是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做到及时更新信息,转载上级重要政策和决策,开展涉密涉敏信息及政府信息公开年报自查工作,无涉密涉敏信息上网、外链内容错误、失效、指向商业营利性网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对外公开的信息等问题,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全面真实准确。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求关于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需向党组会进行汇报,局办公室承办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和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二是完善各项制度,2021年市财政局完善了《亳州市财政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三是通过参加全市政务公开、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和政务新媒体、网络安全攻防演练等培训工作,提升政务公开和网络安全工作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无
行政规范性文件
2
0
8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7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3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根据2021年度市政务公开办反馈的监测情况,结合我局日常工作的开展情况,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惠农资金发放情况和民生工程工作进展情况公开不及时。下一步市财政局将加大力度,督促做好惠农资金发放情况的统计和公开工作,督促及时公开民生工程进展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市财政局无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无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市财政局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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